美国版权法的新趋势:对技术保护措施的合理限制,鼓励非营利性之合理使用
----------解读美国政府新规允许iphone用户合法“越狱”
根据美国政府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之规定,用户不得规避旨在控制版权作品访问权的技术手段,即如果企业使用技术手段保护自己作品不被非授权使用,则用户破解这些手段即为非法。
由于苹果公司在iphone出厂时对其OS进行了设置,iPhone
OS对用户限制了某些功能。iphone手机没有经过“越狱”无法随意安装第三方软件,从itunes下载的程序才能在iphone上使用。
故此iphone用户对iphone手机“越狱”从而得以安装第三方软件之行为属于美国版权法所禁止之行为。
美国政府于2010年7月26日公布新条例,苹果iPhone手机用户进行Jailbreak“越狱”破解,下载未被苹果批准软件的行为将被视为合法。
随之公布的豁免行为还包括允许大学教授、电影专业学生、纪录片拍摄者及非营利性影视制片人破解DVD版权保护措施,在教育用、评论或纪录影片中使用其片段等其它五项。
对于本次美国政府公布的新条例,笔者认为是可以看成为美国版权法的一个新趋势:对技术保护措施予以合理限制,鼓励非营利性之合理使用,在版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新的平衡。
版权制度的着眼点在于保护版权人及其传播者的利益,而任何利益的优化必须在权利人之权利与公众之利益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众使用技术手段可以更方便地使用作品,相应地版权人运用技术手段保护自身利益也日益得到了各国法律的支持,如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但版权人大量使用技术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众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权利,易造成了权利人权利的滥用,而美国政府本次公布的豁免行为主要是针对技术保护措施的合理限制,以此可见,美国政府试图通过对技术保护措施的合理限制,在版权人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陈利亚 律师,
email:chly123@hotmail.com,电话:021-52134927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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