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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之二

(2009-08-03 17:11:53)
标签:

商标侵权

市场经营者

市场开办单位

提供便利

故意

杂谈

分类: 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案件中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简析(美国)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一审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0646

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8

(美国)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面公司

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市场


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市场经营者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三、 法理分析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行为。故本案中,秀水街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具有为市场内商户侵犯北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故意。

然,何谓具有为商户侵犯北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故意?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秀水街公司作为秀水街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严格管理、审查其市场内的经营者所经销的商品来源和商品授权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在其收到北面公司的律师函前后,秀水街市场内均有部分商户公开展示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 而秀水街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审查相关商户的商品来源和商标授权手续的义务,因此秀水街公司未对其市场内相关商户所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 严格审查,未尽到其作为市场管理者的严格管理的义务,存在为相关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述案例表明,市场经营管理者需承担严格审查市场内相关商户所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的义务,否则就会被认为具有为相关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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