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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9-05-31 18:49:59)
标签:

劳动合同终止

经济补偿金

上海高院

劳动合同主体

三方协议

杂谈

今天一客户咨询如下问题:
   客户因业务需要将一个业务部门转移至新设的公司,当中涉及到部分员工的关系也要转移过去。公司想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把员工关系转过去以避免支付终止老公司合同的赔偿,这样做是否能够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进行简要legal search后,我的分析如下:
   

关于员工关系的转移,可以通过三方协议的约定调整劳动合同主体,原单位可不支付补偿金,但新单位承继员工在原单位的工龄。

 

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八条:如何把握《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

20089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9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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