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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最高院出台两部物权法司法解释,为处理建筑物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立新规。从2007年初,正式立项,再经过数年起草制定前期的筹备工作,到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广泛调研、分析论证终于催生了两部司法解释的最终出台。
从没有哪些法律法则,能引起如此多的热议和关注,即使在这部号称中国“私有财产取得与公有财产平等地位”的标尺法律实施一年之后,两部司法解释出台,其内容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一直在地产界业纠葛多年难点问题,如业主身份的界定、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70年房屋怎么办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热点、难点都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得到明确的答案。与诸多法学家观点不同,作为一个多年从事于房地产业的业者,笔者认为,两部物权法司法解释将成为地产发展的第22条军规,带有十分强烈的符号意义。
解读一:撑起物权法大伞 谁在被保护
一直以来,房地产建设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纠纷有三大类:第一类存在于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第二类是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之间,第三类是业主和业主之间。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或许就是这部物权法司法解释牵动人心的关键因素:适当向业主权利倾斜。总体来看,这两部司法解释的总体原则是平衡各方利益,在此前提下,适当倾向于维护业主利益,特别体现在“业主资格的扩大认定”以及“住宅改商业用途纠纷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扩大认定”两个方面。从表面讲,这两部司法解释在物权法的基础上继续在保护“穷人”的利益:“公”、“私”的排列顺序第一次站在了同一水平线。保护“追富者”的利益:励人们多创造社会财富,并在法律上给以认同和保护。两大司法解释实化的是一种利益期待:它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消除“追富者”传统的后顾之忧,使人们乐于投资和致富,从这个角度上讲,它护保的又是富人的利益。
有恒产者有恒心,没有平等保护就没有共同发展。准确地说,物权法及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各项具体法律条文,也将为房地产发展带来一定的契机:“住改商”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居底商以上的楼层的使用功能,强化居住功能,对于那些以“商住”为卖点的楼盘产生直接的影响。
“70年房产可延续”打破了中国人传统的“最长70的居住习惯”,将使广大的业主对楼盘的质量和期望值提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必将对开发商提出新的建筑要求。反观国外,辈辈相传的房地产无一不是更具人性化、更具居住价值。
“物业在建设所有权中社会位置从属成了服务者”这对于某些利用物业公司做“掩丑布”的房地产商而言,无疑是一个挑战。
《物权法》颁布前后对比:颁布前,预防一房多卖除依法尽早办理过户外,并没有其他行之有效的手段,特别是卖房人具有诈骗预谋的一房多卖。颁布后,《物权法》确立了房屋等不动产买卖的预告登记制度,从而为买房人避免此类法律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因种种原因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样即使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可以防止卖房人一房多卖现象,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颁布一年以来,民众利用物权法维权的热情相当高涨,致使大量物权案件涌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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