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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立医院院长不让医生戴口罩的法律责任

(2020-03-12 12:01:59)
标签:

公立医院

训斥

医生

瞒报

法律责任

疫情早期期间,武汉有的公立医院领导,因担心医生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会引发社会恐慌,而不让戴口罩,还对预警疫情的医生予以训斥。这种重乌纱帽,而轻医护人员生死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早期疫情不明显,医院领导误判形势,而禁止医护人员戴口罩,属于过失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譬如医护人员大面积被感染,甚至殉职)的,涉嫌处罚刑法第168条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领导无方,不涉及犯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随着疫情的发展,从专业判断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是传染病,此时明知是传染病,医院领导还给预警的医生训斥、禁止戴口罩,则此时其主观是故意瞒报、放任对医务人员的危险,属于滥用职权的故意行为。换言之,明知有疫情,为了乌纱帽,还瞒报,并不让医护人员戴口罩的,涉嫌触犯刑法第168条的另一个罪名即“国有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该罪的刑期与上述“国有事业单位失职罪”刑期一样的,但是在主观上是故意,刑罚会比过失重。

 

除了医院领导外,医院的监察科等人员,如果与院领导一起滥用职权或也失职的,也同样涉嫌触犯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信绝大多数的医院院长是勤勉敬业的,譬如武汉金银潭医院的院长,身先士卒,站在防疫第一线,深受社会尊重。也有隔壁官僚院长,缺乏医学知识,为了乌纱帽,而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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