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2009-06-17 08: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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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附录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eat Treamen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MB)熏蒸处理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
剂量 (g/m3) |
最低浓度要求(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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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小时 |
2小时 |
4小时 |
16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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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48 |
36 |
24 |
17 |
14 |
≥16℃ |
56 |
42 |
28 |
20 |
17 |
≥11℃ |
64 |
48 |
32 |
22 |
19 |
2、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录2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00)
二、除上述信息外,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生产企业可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采用黑色。
四、标识规格有三种:3×5.5cm、6×11cm及12×22cm,生产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五、标识应使用防水漆至少刷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附录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使用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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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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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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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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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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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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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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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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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类别 |
□热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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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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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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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处理队伍资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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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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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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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部门 |
职务 |
职责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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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登记。
企业法人(签字):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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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式三份)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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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初审意见
主管部门(签字)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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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主管部门(签字)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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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
热处理和熏蒸处理考核认可条件
一、热处理设施
1、热处理室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至少配备一个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两组以上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室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录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
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符合熏蒸要求的熏蒸库,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
3、熏蒸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
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室、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
2、厂区内无杂草、积水,加工的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3、热处理室、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
4、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
2、配备协管员,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4、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5、协管员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
6、主要工序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质量管理体系
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3、制定木质包装质量验收标准,对木质包装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
4、制定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做好除害处理效果的检查和记录。
5、建立标识的加施及管理控制要求。
6、制定成品库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
7、建立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
8、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录5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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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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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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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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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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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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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木材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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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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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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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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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升温时间: 干球温度到达 湿球温度到达 热处理起始时间: 热处理结束时间: |
处理前木材含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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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后木材含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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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后木质包装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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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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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结果评定: 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除害处理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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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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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附检测打印记录。
附录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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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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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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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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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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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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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体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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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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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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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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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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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检测值 |
0.5小时 |
2小时 |
4小时 |
16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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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审核。
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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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结果评定: 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除害处理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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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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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生产企业留存
附录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处理合格凭证
编号:
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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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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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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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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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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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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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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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输往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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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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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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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格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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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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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生产企业留存。
2.处理合格单编号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或《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