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档案—东北重要历史,日本侵华物证,著名股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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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掠夺虽然肇始于清末民初,但其大规模掠夺主要集中于九一八事变以后。对此,伪满时期的日本学者曾大声疾呼:现如今,以研究调查的结果和开始的经验为基础,真正实现矿业在“满洲”结出硕果,这是值得期待的。这表达了日本对东北矿产资源的觊觎。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日本关东军迅速占领整个东北,次年3月,伪满洲国成立。此后,日伪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加强对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控制。1933年3月1日,伪满政府公布《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阐明其经济建设的基本纲领。其中规定:“在有关国防之矿产资源,原则上使特殊会社得确保其矿业权,以戒滥采而便开采。”“在砂金矿及金矿,则区别国有与非国有,其非国有者开放之。”在此对采金业还稍有放松。次年3月30日,日本内阁通过了《日满经济统制方案要纲》,其中将轻金属、铅、亚铅、镍、石棉等采矿业以及采金业等14种产业置于最重要地位,并要求由在“满洲”该种事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特殊会社经营。至此,东北的有色金属矿业被强行纳入特殊会社的经营及控制之下。此后,伪满政府又于1937年5月1日公布《重要产业统制法》,进一步加强了日伪当局对有色金属矿业的控制和干涉。
在机构设置方面,伪满最初于实业部下设农矿司,管理矿业业务。1937年取消实业部,设立产业部,下设矿工业司。1940年又在经济部下设矿山司,次年,矿山司又分成金属司和燃料司,翌年又分成矿山司、钢铁司、化学司和兵器司共四个司。此外,伪满政府又通过一系列矿业会社和“满洲矿工技术员协会”加强对矿业的垄断和控制。其中,伪满政府为了确保对矿业技术员的统治,设立“满洲矿工技术员协会”。“盖伪国以矿业开发权委托于矿业开发会社,又有矿工技术员协会之组织,以吸收大量矿工技术人才,二者固相得益彰也。”通过这一系列机构,保证了日伪当局对有色金属矿业的全面控制。
为了全面掠夺东北的有色金属资源,日本还加紧对东北矿产资源的调查。1934年6月至10月间,日本组织了矿山班、作业班、写真版、庶务经理班、警备班等共计日本人122人,“满”、鲜人50—400人的大规模团组,对夹皮沟的金矿进行调查。此外还对板庙子、王八脖子、热闹沟、头道沟、大线、四道沟、五道沟、聚宝山、东山、八家子等10处山金矿床进行调查,获取了东北重要的经济情报。
这一时期,日本还建立一系列特殊会社以推进对东北有色金属资源的疯狂掠夺。“满洲采金株式会社”成立于1934年5月,由伪满政府和“满铁”各出资500万元,东洋拓殖会社出资200万元,合计1200万元,划定黑河、龙江、北安、滨江、三江、东安、牡丹江、间岛、吉林、兴安东北等地为其事业区域,后增资6000万元。在该年5月3日伪满政府公布的《满洲采金株式会社法》中明确规定:“政府为开发及经营采金事业设立满洲采金株式会社。”“满洲采金株式会社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经营另令所定之地域内金矿之采掘及制炼事业为目的。”其主要业务为采掘和精炼山金及砂金矿,对采金业者提供资金、指导和奖励,精金、砂金的买卖及其他附属事业。事业经营地域为除奉天省大部分及热河省的“全满”九省八十八县。至此,伪满前期的采金事业主要由该会社开展。“满业”成立以后,将生产区域的一部分移交给作为“满业”子公司的“满洲矿山”。1939年末,它和“大同制钢”联合出资设立了“满洲矿材”,确保了对采金事业所必须的采金船等资材的供应。1942年增资至8000万元,1943年12月解散。
“满洲矿业开发株式会社”设立于1935年8月,由“满铁”和伪满洲国政府各出资250万元,理事长为山西恒郎。其设立纲要的方针为“在于防止国防上必需的满洲矿业资源的矿业权的散失,而当调查和开发之际,使在统制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实质是将该会社作为统制东北矿产资源的主要机关。同时该纲要规定:对下列矿物确保其矿业权和进行开发,即铁矿、锰矿、钼矿、重石矿、铝矿、菱镁矿、耐火黏土矿、煤矿、石油矿、油母页岩矿、铅矿、锌矿、镍矿、硫化铁矿、锑矿、钖矿、白金矿、水银矿、石墨矿、石棉矿、硝石矿、萤石矿、滑石及其他国防上必需的矿物。可见,当时东北主要矿产物的矿业权均被该会社垄断。该会社一直存在至伪满政权解体,是日本掠夺东北矿产资源的马前卒。
“满洲矿山株式会社”(简称“满洲矿山”)成立于1938年2月,为“满业”下属公司,地址在长春,除从事采金生产外,还进行铜、锌、钼、铁等矿产的生产和开发。其经营的矿山包括桓仁铅矿、庄河芙蓉矿、凤城青城子矿、岫岩矿山、安东五龙矿、复县华铜矿、杨家杖子矿、海城县分水矿等。
“满洲铜铅业株式会社”创办于1939年7月,地址在奉天,主要经营的矿山为本溪马鹿沟矿(铜和钼)、本溪县盘岭铜矿、凤城县林家台硫化铁矿。1941年,伪满政府制定铜奖励金发放规则后,产量剧增。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作为武器弹药的主要原材料,铜的需求大增。于是伪满政府将铜生产作为重点,特制定出产铜奖励全发放规则,并制定出产铜奖励,奖金分为出矿奖励金与售矿奖励金两种。上述政策很奏效,生产呈现活跃景象。
1941年未,伪满政府又将铜纳入免税矿产品。
1942年10月,公布探矿奖励规则,水平坑每延长一米奖50元,竖坑每延长一米奖150元。
“日满矿业株式会社”主要经营兴城夹山矿(金、银、铜)和杨家杖子矿,该矿1945年有工人1800名,年采矿能力为8.6万吨,选矿能力为4.8万吨。富士矿业株式会社创办于1942年,社长为大矢,专门经营本溪县林家堡子砂金沟铜矿。该矿1942年有工人85人,采矿能力为5.8万吨,选矿能力为1.2万吨。“满洲铅矿株式会社”创立于1935年6月,创立资本为400万日元,由“满铁”和“日满矿业株式会社”各出资一半。其营业目的包括铅矿、锌矿的开采、冶炼、加工和销售以及以上附属的一切业务,主要经营杨家杖子矿。“大同殖产株式会社”创立之初有资本金300万元,主要进行调查和开采桦甸县夹皮沟金矿。夹皮沟金矿原为韩家经营,“自1926年(民国15年)4月起,韩家先后多次聘用‘满铁’中的日人技师到夹皮沟采验矿苗、机械排水,并向‘满铁’抵借日款”九一八事变后,“大同殖产株式会社”作为“满铁”的外围组织以还款为名对韩家进行要挟,通过三次签约彻底吞并了夹皮沟金矿。1937年因资金枯竭,“大同殖产”正式将夹皮沟金矿转让给“满洲矿山株式会社”。
另外,伪满时期在岫岩开采钨矿的主要有大仓株式会社、大同株式会社和小林矿业株式会社。其中大仓株式会社经营岫岩龙眼沟钨矿,大同株式会社经营岫岩大山岭矿和岫岩二大山岭钨矿,小林矿业株式会社经营岫岩刘家堡子矿。
“热河开发株式会社”主要经营朝阳县五家子金矿,该矿安装有混泵氰化精炼设备。
“满洲轻金属株式会社”成立于1936年11月,公称资本为2500万元,实缴资本625万元,最初确定年产铝4
000吨。1937年6月着手建厂,同年从“满洲矿山”租了小市28个矿区(包括腰堡、谢家崴子、宫原)、牛心台20个矿区,开始了对这两个地区的矾土、粘土进行大规模的开采。
以上所列只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会社,另外还有人见矿业所、昭德矿业、官屯矿业、延河矿业、同岛矿业、珲春砂金、天宝山矿业、“大满矿业”、金厂矿业、康德矿业、周杖子水银、大陆矿业等。由于篇幅所限,这些会社的具体情况在此不再详述。事实上,“满铁”和“满业”也积极参与有色金属矿业。另外,“满铁”还对部分有色金属矿开展试钻作业或坑道掘进,主要有夹皮沟金矿、杨家杖子矿、盘岭矿山、马鹿沟矿山、青城子矿山、大石桥菱镁矿山、分水金矿等。“满业”成立于1937年12月,主要从事钢铁业、轻金属工业、汽车、飞机等的生产制造,是统辖以煤炭为首的各种工矿业的机关。其中“满洲矿山株式会社”、东边道开发株式会社和“满洲轻金属制造株式会社”等均为“满业”下属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会社主要由日本资本独家垄断,即使个别会社由伪满洲国政府出资,但由于伪满政府是典型的傀儡政权,这和由日本出资并无本质区别,以此保证了东北的有色金属资源牢牢地掌握在日本手中。
日本对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大规模掠夺伪满时期,此种掠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产品流向和流量上看,这些有色金属资源多被供应给日本在华会社或直接运往日本。早在民国时期,日本就窃取了中国的一部分矿权。即使是中日合办的公司,其实权亦掌握在日本人手中。在其合同中一般规定:其“出产物,只准运往日本,或转售于‘满铁’会社”[28]39。再如杨家杖子矿山,至1941年末,向昭和炼钢厂供应矿石5000吨,向抚顺煤矿供应2
000吨。根据1939年的契约,又向本溪湖煤铁供应6000吨矿石,向“满化”(“满洲化学工业会社”)供应3800吨矿石。另根据1940年契约,对昭和炼钢厂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提供矿石,对本溪湖提供7
000吨,对“满化”提供10000吨。
除供应给日本在华会社外,还有一部分矿产品被直接运至日本。虽然日本在东北大肆制造军用物资,本地有色金属资源消耗量极大,但仍有大量矿产品被运抵日本。据伪满洲国外贸统计年报统计:在1932年伪满对日输出品中,黄铜器为1担,价值96海关两;紫铜锭、块为2378担,价值24
698海关两;旧紫铜、镕化紫铜为49 591担,价值299
154海关两;金器、银器价值20海关两;旧铜铁、碎铜铁价值186480海关两等。在1934年伪满对日输出品中,铅矿砂为385担,价值455海关两;黄铜及其制品价值169263海关两;镕化旧紫铜为91
281担,价值774 071海关两;其他紫铜制品价值16 688海关两;旧铜铁、碎铜铁价值247649海关两;铅及其制品价值3
528海关两;锌及其制品价值7525海关两。在1935年伪满对日输出品中,铅矿砂为1担,价值9海关两;黄铜及其制品价值192088海关两;紫铜锭、块为714担,价值17
920海关两;镕化旧紫铜为51 870担,价值511 694海关两;其他紫铜制品价值19889海关两;旧铜铁、碎铜铁价值510
605海关两;铁、铜及其他制品价值809 744海关两;铅及其制品价值14617海关两;锌及其制品价值10
345海关两;金器及银器价值188海关两。在1936年伪满对日输出品中,黄铜及其制品价值302958海关两;紫铜锭、块为10
133担,价值249 172海关两;镕化旧紫铜为24 231担,价值347680海关两;其他紫铜制品价值234
046海关两;旧铜铁、碎铜铁为400 638担,价值795 884海关两;铅及其制品价值37640海关两;锌及其制品价值39
107海关两。
另据资料显示,在辽宁地区,菱镁矿的出口量很大,伪满初期占60%,1936年以后占30%—40%以上,其中主要出口至日本。东北的产铅业至1940年达到自给自足程度,从1941年开始对日少量出口。锌则作为精矿供给日本。甚至东北的稀有元素矿产物也被劫掠至日本。在太平洋战争中,按照日本的紧急要求,从1944年到1945年,曾用飞机运送过5吨左右的稀有元素矿石。此外,曾任伪满总务厅次长的古海忠之战后供认,杨家杖子矿1943年产钼约900吨,大部分都支援了日本。黄金方面,根据汇兑资金全部卖给日本银行的协定,黄金全部送到日本。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对日输送的黄金激减,每年大约600万元,负责机关为“满洲中央银行”。白金方面,根据日本的紧急要求,1944年至1945年在国内开展了白金特别回收,并把收回的白金送交日本,负责机关为“满洲中央银行”。镁矿方面,出产地是大石桥,以原矿输出到日本。此外,“营口满洲镁公司”所生产的镁,年产量约100万吨,全部支援了日本。镁和铝都是由“满洲重工业会社”卖给日本轻金属统制会。可见,伪满时期日本根据侵略战争的需要,大肆采掘东北的有色金属资源,不仅本地大量“开发”使用,还将大量的矿产资源运回日本,以备战争之需。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伪满时期日本在东北的采矿活动多采用机械化作业,这保证了其产量和效率远胜于民国前期。这无疑加速了日本的对华掠夺。
第二,从人力资源上看,东北有色金属矿的矿工遭到日伪政府的无情盘剥和压榨。当时各有色金属矿区的情况略有不同,有的比较严重,如在乌拉嘎金矿,日本统治者在工棚区四周围上铁丝网,修建炮楼,设下卡子门。每处卡子门都有矿警和日本警备队带着狼狗看守。当时,采金所和矿井队驻扎在南山,警察驻扎在北山,南北山上都筑有炮楼四座,几十个枪眼对着沟塘里的工棚子,从而保证对工人们的控制。“白天,警察、稽查和矿警挎着洋刀、拎着榔头棒、带着狼狗,进入工棚子里打人、抓人。夜晚,探照灯从南北山炮楼上照着工棚子。”每天上工和收工都要检验号牌,一旦号牌丢失,轻则一顿毒打,重则丢掉性命。而且,当时伪满政府还确定了“金案犯”的罪名,“工人在碃上干活从地上捡东西,或到‘官水盆子’里涮涮手都是‘金案犯’,抓去就回不来。特务、警察、矿警、把头、稽查看谁不顺眼谁就得倒霉”可见,中国工人不得不在朝不保夕的恐惧中度日。
在经济上,日伪当局对中国工人实行残酷的剥削和掠夺。在乌拉嘎金矿,统领工人们的“大柜”“二柜”等,采取各种名目压榨工人,“工人淘一两金,实际拿到手的钱,还不足市场金价的百分之二十”在伪满大亚矿业株式会社锦西矿业所,经过大把头、二把头、小把头等的层层盘剥、处处卡油,实际到工人身上就寥寥无几了。为了进一步压榨中国工人,大柜还通过经营商业和垄断商品进行盘剥。“小乌拉岛的‘孙家大柜’除了开烟馆、妓院、戏院、宝局外,还开了客栈、烧锅、粮店、商号、饭馆,连磨坊、油坊、豆腐坊、煎饼铺、铁匠炉也都是大柜的买卖。工人打了份金,每一文钱都要花在大柜的店、馆里。”如此一来,工人们辛苦一年往往还是身无分文,有的还负债累累。工人们在生活上也饱受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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