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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暂扣)泳具”违法了吗?

(2022-05-27 13:17:13)
分类: 时评

  “没收(暂扣)泳具”违法了吗?


      2022-05-27 09:42,惠州住建在今日惠州网发表了《惠州红花湖全面“禁泳” 专项执法持续推进》一文,公布了近期惠州红花湖全面“禁泳”的情况。文章报道,“为加强管理,525日下午18:00-21:00,惠城区、龙丰街道两级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辖区派出所、市红花湖景区管理中心共出动约30人,对日常管理薄弱时段突击开展‘禁游’整治行动。当天晚上,共立案罚款处罚违法游泳人员11人次,暂扣游泳工具一批”。“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一股股长蔡钊表示,从4月份以来,针对屡禁不止的违法游泳现象,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惠城分局与市红花湖景区管理中心密切配合,已不定时开展了多场联合整治行动,至今已查处22人次,没收泳具一批。”

    上文公布的上述执法行为的唯一依据是“《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游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圃者无论如何仔细看,内面没有“没收泳具”的规定,也没有“暂扣泳具”的规定。既然如此,上述执法部门是根据什么条文“没收泳具”、“暂扣泳具”的?

    红花湖游泳的人,并非游泳专业人士,他们携带了哪些泳具?无非是救生圈一类。这种泳具对他人、对社会能产生什么危害?如果没有危害,为什么要没收?在法律上,只有犯罪作案工具才能没收。那么,游泳是犯罪吗?就算红花湖禁泳,《条例》也没有授权执法部门“没收泳具”、“暂扣泳具”!请问有关部门凭什么“没收泳具”、“暂扣泳具”?

    泳具作为游泳者的合法个人财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非法侵犯。上述执法部门如果没有“没收泳具”、“暂扣泳具”的法律依据,就没收(暂扣)人家的泳具,那算是执法还是违法?

    上述执法部门“没收泳具”、“暂扣泳具”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动机,圃者不得而知,也无须猜测。哪怕你出于多么善良的动机,有千千万万的理由,你没有法律依据你就违法了。法律是行政执法的生命,执法违法的话,你就失去了正当性,在人民面前就不可能立足。

    上述有关部门如果不能就“没收泳具”、“暂扣泳具”提供法律依据,就应该向公众有所交待,返还泳具,今后不再“没收泳具”、“暂扣泳具”,保证依法执法。

 


 http://www.huizhou.cn/news/newsc_counties/newsc_hz/202205/t20220527_14915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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