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受让非上市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法律规定
(2022-05-31 10:15:39)随着政府出资控股国企及其他股权负债率的增高,非上市商业银行的国企股权越来越多地成为抵债转让标的,其受让限制有诸多法律规范的限制,可能少为人知。
一、转让方式
1、协议转让
(1)法人股东应当持有的是记名股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公开协议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3) 非公开协议转让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2、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由法院委托审计、评估、拍卖。但是,经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作为自然人的,仅可按不低于一元价格受让2%。
二、国投转让股份与法律限制性规定
1、国投出让股份超过5%需银监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
——此规定是受让国投股份的重要障碍。如果违规:事后银监分局可能发出《风险提示书》,要求立即纠正违规股份转让行为。——可以通过银行回购股份或者协调其他金融机构股东收购股份,使之转为合法合规。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二)…非上市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另外,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银行股东也需要知晓债权转让事宜。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7、商业银行章程限制
需要调查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看是否有法人股不得转让给自然人的规定。
8、再转让溢价涉个税
《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三、 环城农商银行回购其股东股权路径
主要是经股东大会通过而减资途径实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商业银行股份变动的法律规定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份出售和收购股份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份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份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注意事项
1、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依法不属于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2、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场外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一般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价格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