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视角: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纠纷的庭审要求:
有很多代理人代理此类纠纷仅提出不明确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证据往往仅有合同和收据,然后信心满满接受代理业务。而法官往往不会支持。
首先要明确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是交付使用还是交付所有权(更名过户)或者是一并主张
第二是举证责任:
1、证明合同有效。首先要举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次,在签订“内部订购协议"等非正式合同时,要按合同法37条关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合同成立的规定证明已经如约履行付款义务。
2、交付使用条件证明:简单的办法是申请对争议房屋财产保全,庭审中提供诉讼保全费收据和保全裁定。如果原告承认已经得到钥匙,则因被告已经履行而该项请求不成立。
3、交付所有权可履行证明:开发建设行政审批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证明:简单方式是提供同幢建筑其他人的产权证或者开发商初始豋记证明。这些证据是不动产公示登记范围,法院不能调取(法院只能调专门机关不对外的,如经侦的正在侦查的部分涉及本案内容)
原告如果仅有个订购协议……远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以上义务来源于民诉法64条等法律明确规定。
第三如果仅凭买卖合同和付款证明而得不到法官支持时,如何避免输到底?
----选择诉请:在没有"交钥匙"且对已经竣工验收、有预售许可证、争议房屋己保全但是不具备办产权证的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可以仅主张交付使用……可以单独支持这一项,避免诉彸费和保全费损失,房屋也可继续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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