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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有视角

(2017-06-24 21:48:28)
法律人看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应该有什么样的视角,这是遵循法律规律实践或者看懂这项司改的关键。
首先公平正义视角。公平正义本身处于多元化的实然状态。原告有原告的公平正义,被告有被告的公平正义,公众有公众的公平正义,而法官有法官的公平正义。例如,原告起诉被告陈欠16年的借贷100万元纠纷,约定一毛钱(年利率120%)利息。被告借款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黄本)合同做担保,约定单价800元/平方米,现已经升值至9000元/平方米。被告除偿还20万元欠款外,至今未偿还欠款。此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欠款已经达到一千余万元,被告则主张,房屋已经增值,原告实际占有的被告担保房屋已经价值逾千万,认为仅欠原告80万元及银行贷款标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而法官的标准是不超过36%偿还部分合法,原告按欠款年利率不超过24%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而被告让与担保的房屋,原告可以就房屋拍卖价款受偿。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多元公平正义中,让符合国家法和社会美德的公平正义走进当事人心中。
其次法院职能视角。纠纷化解和法律规制(公正审判)职能是法院的两项基本职能。而前者往往被忽视。相应地,法院应当在公正审判之侧,应当再搭建纠纷化解平台。在纠纷化解平台之上,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纠纷。这就是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退休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进入法院诉前服务中心的前提。
第三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视角。司法权力资源、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检验司改成效的基本标准。
1、司法权力资源的配置已初现不合理征兆。“案多人少”已被功利性地推向表面。其中主要原因是民商事案件增多。国家司法权过多介入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如小额民间借贷)、情谊道德规范调整为主的纠纷(如网友们每人出200元钱去洗温泉,结束后,一网友称自己不喝酒不吃肉,应当退还部分钱款纠纷)和诉讼成本过高的不适合审判的邻里纠纷(如一楼低保残疾居民因楼上漏水关闭自来水闸停止供水的相邻侵权纠纷),国家司法权的过多介入,导致诉讼成本增高。
2、人力资源尚需进一步优化。由于诉前分流、繁简分流和专业分流尚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在其尚未普遍取得显著成效的历史阶段,司法权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目前员额法官良莠不齐。目前的员额法官是根据现有编制按照工作年限和固定比例,并通过简单的考试考核方式“遴选”的,其人员结构相对老化,学历层次普遍降低,专业化程度退步。如笔者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报名竞聘入员额的人员都是在党组作为完成政治任务动员基础上基本等额入选的(有的法院有一两个人“落选”)。其结果是:原本淘汰的人员又被动员入员额,很多已经任职办案的大学生被以工龄不足而成“员外”。劣质人员重入员额的土壤就是超过85%的社区大妈都会裁判的不经分流产生的简单案件存在。
3、经济资源配置不合理。随着智慧法院等改革的推进,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成本越来越高,因此,在不经分流化解的纠纷中,无差别第一味投入经济资源,不仅经济负荷难以承受,而且会弱化法律规制的职能作用。
第四,法制要件视角。立法、司法、法官和律师是法制的四个基本制度要件。各要件的进步都意味着法治的进步。而立法中的国家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司法中的法律决定不可预测性和非正当性、法律人之间的共同体建设都是核心问题。
1、立法层面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问题。我们近代的法治现代化主要是通过法律移植技术来完成的。域外法的植入与我国传统的法制传统观念、道德、习惯、习俗、行业习惯、行规、甚至是潜规则之间始终存在着激烈的冲突。这也是很多法律人面对当事人感觉有法说不通的主要原因。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极大地缓解冲突。
2、司法中的法律决定不可预测性和非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同案不同判。案件数量过多,本身就是裁判不统一客观原因之一。例如,看来简单的物业纠纷,在司法实务中,一个法院会有5——7种不同的裁判结果,甚至同一小区的物业纠纷会出现4种不同结果的裁判。
3、法官的职业化虽然近年有普遍提高,但是仍不能满足要求。例如,最高院反复强调的简易案件原则上当庭宣判。而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当庭宣判,为什么?主要是素质不到位。
4、律师队伍良莠不齐。律师的自由职业性质,导致其需要自谋生计,执业困难重重。特别是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律师很难分专业承揽业务。而法律人作为“全科医生”是不现实的。再有律师与法官在不同岗位的不同职业经验的积累,可能导致在互不沟通的背景下,相形渐远。
因此,法院需要通过诉前法律服务等平台,主动打造法律人共同体。法律人基于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开创法治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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