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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原告转让债权不能改变原告诉讼主体——诉前服务第27天

(2017-03-24 19:59:38)
今天一再审发回案件原告因债权转让来申请变更债权受让人为原告。告知不可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 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上述规定确定了当事人恒定原则与诉讼承继原则的立法原则。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可因债权转让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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