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仅持物业服务合同请求法院判令业主交纳物业费或得不到支持
(2016-05-08 05:08:00)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通常凭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作出以下几种裁判:
1、判令业主给付物业费本金和违约金;
2、判令业主给付物业费本金和部分违约金;
3、判令业主给付物业费本金,不支付违约金;
4、业主对物业服务提出抗辩的,判令业主给付一定比例物业费本金。
以上判决结果的普遍特点是忽视了物业公司的举证责任。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首先负有举证义务。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公司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有多种履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证明义务,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义务证明自己完全履行法定和合同义务。
其次,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业主对物业服务、车位分配使用、维修基金使用等等,享有知情权。
再次,物业公司依法应当是法人机构。而法人的证明能力在司法要求层面应当是“无所不能”,因为法人应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等企业管理机制,同时法人拥有资产可以购买社会法律等服务。
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在民事诉讼中对其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未尽到举证义务,则法院缺少法律事实裁判基础,在业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对物业服务提出瑕疵履行抗辩的情形下,法院不应当支持或者完全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