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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员额制”前应当搞两个分流--人员分流和案件分流

(2016-02-20 08:29:03)
司改的核心是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经济资源方面,为体现司法权的国家性,各省已经开始财物垂直管理。
人力资源方面,实行了员额制。但是,实践中出现了人力资源非但没有优化,反而弱化现象。例如,笔者所在基层法院,有8名现有“科班”法官由于资历问题没入员额(占现有32名员额法官的25%),有一位办案能手落选(结案全院最多,但是两年前曾中午饮酒被中院纠察通报)。现有员额人员无论在数量上还是总体职业素质都明显弱化。体现在工作方面,效率明显下降——至去年11月分(至12月份为指标突击月份,不准确),本省未结案件增加3倍!本院结案率也明显下降。
根本原因是法院人员没有总体优化。
所以,员额制前第一个分流,应当是人员分流。
在3-5年的过渡期内,首先,应当允许一部分老法官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规定,在年满50岁,工龄30年时申请退休。其次,允许法官及其他辅助、行政人员自愿申请到政企法务部门等。
同时,允许地方法院适当超编招录法官和助理。

在司法权力资源方面,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其后果是基层法院案件量猛增,裁定驳回起诉和撤诉案件猛增。
其根本原因是违背法律规律,盲目迎合舆情(推崇包公开开封府后门受理冤案的传说),基于学者和部分实务届人员的司法垄断心理的武断。为此,中央和公务员在2015年末出台了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也一直注重纠纷的化解工作。
就基层法院而言,落实上述“顶层设计”的核心是基于法院纠纷化解和公正审判职能如何使司法权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而该核心的核心是案件分流。
首先,应当诉前分流。使司法权力在私权纠纷领域有所选择地介入。
其次,繁简分流。小额速审案件不一定要员额法官来办理。
再次,专业分流。法官相对专业化,是适应案件的日趋疑难复杂发展趋势的需要。
另外,相应的就是审判人员分类管理和考评的“顶层设计”及时跟进问题。例如小额速审法官与其他法官的考评、管理和待遇等问题,需要配套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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