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自然人以工程项目部名义转包工程和借款等行为不是表见代理

(2016-02-19 07:50:34)
表见代理的上位概念是代理,
代理系非本人行为。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系特殊的承揽合同纠纷,其特殊性之一就是承揽人除专业分包外,必须以本人的资质完成定做任务,即法律禁止委托自然人代理(个人不能依法取得施工资质)。
结论:转包纠纷中,自然人与出借资质法人系挂靠经营关系非表见代理。
在借款纠纷中,看是否有授权。没有法人授权,也不可以认定系表见代理:
因为,法人与自然人系挂靠经营关系,法律规定无效。借款人在与项目部的借款活动中不能构成善意。
在没有借款授权情形下,也就没有了相信自然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