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人民法院速录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23 04: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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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速录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速录员在聘用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可以续聘。
第二章
第五条
(一)办理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的调试、联线等工作;
(二)负责庭审记录工作;
(三)核对庭审笔录,交案件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送主审法官检查、签字确认;
(四)庭审结束后,将庭审笔录送交跟案书记员登记、归档;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四)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
(五)服从管理,完成法官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一)履行速录员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休假等福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提出申诉或控告;
(五)辞职或要求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第八条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品行良好;
(二)年满18周岁;
(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或非法律专业的大专学历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四)熟练使用计算机;
(五)身体健康;
(六)武汉市户口。
第九条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第五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速录员奖惩、培训、辞退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三条
第六章
第十四条
速录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培训内容包括计算机操作、法律法规、科学文化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六条
第七章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一)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熟练掌握庭审记录,且无差错的;
(三)对审判事务辅助性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积极配合法官、书记员工作,为保障审判任务的完成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工作实绩突出、成绩显著的。
第八章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不履行速录员义务,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违反本院有关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
第十章
第二十四条
速录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立案庭、院机关服务中心和速录员应当积极协商解决。速录员对解除聘用合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速录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十一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