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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民法院速录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23 04: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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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速录员的管理问题失眠了!

*****人民法院速录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审判管理,规范庭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速录员是审判事务的辅助人员,在法官和书记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条  速录员一般按照法庭数进行配备,实行定岗定员,主要负责庭审笔录工作。

第三条  速录员由立案庭统一管理,按照庭审任务合理调配使用。

第四条  速录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院机关服务中心在本院核定的员额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定聘用人员,报政治部审定后,由院机关服务中心与速录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速录员在聘用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可以续聘。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速录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的调试、联线等工作;

(二)负责庭审记录工作;

(三)核对庭审笔录,交案件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送主审法官检查、签字确认;

(四)庭审结束后,将庭审笔录送交跟案书记员登记、归档;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速录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四)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

(五)服从管理,完成法官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速录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速录员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休假等福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提出申诉或控告;

(五)辞职或要求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速录员的条件

 

第八条  担任速录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品行良好;

(二)年满18周岁;

(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或非法律专业的大专学历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四)熟练使用计算机;

(五)身体健康;

(六)武汉市户口。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速录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第五章  考核

 

第十条  对速录员的考核,由立案庭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速录员奖惩、培训、辞退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由立案庭用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政治部申请复议。

 

第六章  培训

 

第十四条  对速录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速录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速录员在岗培训,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和立案庭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包括计算机操作、法律法规、科学文化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六条  速录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七条  速录员在完成审判事务辅助性工作中表现较好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嘉奖。

第十八条  速录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熟练掌握庭审记录,且无差错的;

(三)对审判事务辅助性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积极配合法官、书记员工作,为保障审判任务的完成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工作实绩突出、成绩显著的。

 

第八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九条  速录员的工资制度和标准,由院机关服务中心参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速录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比照有关规定增加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增长工资。

 

第九章  辞职辞退

 

第二十一条  速录员要求辞职的,由本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机关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速录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不履行速录员义务,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违反本院有关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  速录员的辞退,由立案庭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批后,院机关服务中心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章  申诉控告

 

第二十四条  速录员对关于本人的辞退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院机关服务中心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劳动部门申诉。

速录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立案庭、院机关服务中心和速录员应当积极协商解决。速录员对解除聘用合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速录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速录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害速录员权利的行为,速录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因机构变动、调整,或本院自筹资金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本院机关服务中心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讨论通过,自2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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