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走出法院“排查纠纷”的几点思考

在全国的有关法院的媒体宣传中,法官走出法院排查纠纷似乎是最近几年的各地普遍司法潮流。
但是,对于为什么这么做的问题始终未见答案——于是自己胡思乱想,结果竟违主流而思之
一、司法资源配置
“案多人少”的普遍共识的现实条件下,法官的人力资源不足以应付。因此,只能是个别案件的“秀作”,不可能是普遍的工作常态。国家的司法权力资源更不应该如此配置(详见本博其他拙作)。
二、国家法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基于感情(邻里不睦等)、爱情关系、道德观念等的纠纷中,很多非国家法调整范围。例如,年轻人刚结婚旋即离婚,女方基于“没进门是姑娘,进了门是媳妇”索要赔偿,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为各自母球与生父合葬问题发生纠纷等,法官很难拿国家法来裁判。
三、司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
简言之,审判法官应当在严格的司法程序中、尽可能现代的法律设施和职业保障下、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循司法礼仪、适用国家法裁判以体现司法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尽可能使用当事人普遍能够听得懂的语言依法说理,增强与当事人和社舆的沟通能力体现司法的大众化。当然,在这个层面主要体现的是前者。
而法院主要体现大众化的方面,应当是集中体现在基层人民法院基于指导纠纷化解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纠纷化解职能,发挥社会综合化解纠纷机制的作用。例如,法院附设调解组织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等,而非主要依靠职业法官亲自到田间地头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