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搬马锡武审判方式不是中国法治进步方向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环境下,如何走出司法的瓶颈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通说认为,司法改革是必由之路。
于是,马锡武审判方式作为所谓“东方经验”(内涵和来源并不清楚,一般认为就是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被到处照搬——即让法官走出法院,多运用民间法协调和调解民事纠纷(笔者并非否定符合实际的司法调解,但是脱离实际的大量不必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纠纷没有必要由现任法官去做,起码不需要现任法官直接去做——我们有数百万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志愿者和退休法官等等充足的“闲置”社会资源)。
但是,在现有司法资源的匮乏与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这不过是在个别典型身上就个别几个不知真假的案例作作秀而已,顶多算得上是扬汤止沸——根本称不上是司法改革。
因为,首先的根本点是没有优化司法资源,同时抛弃了司法机关司掌国家法的专业化本性。
树几个大众司法的典型,既不能真正缓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以利于国家法运行、树立司法权威,也不利于法官专业化和律师专业化队伍建设,而这些都是法治建设的要件。
对生活在水质腐败而缺氧窒息的鱼群来讲,拿出几条鱼来做一做人工呼吸给挣扎中的鱼群看是挽救不了鱼群的,还是通过水循环和过滤系统改善水质和增氧才是本质问题——当然,要及时治理,否则,过于水质过于腐败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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