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当前审判效率低下的原因与对策


审判效率低下是现实的审判效率相对于应然的审判效率而言的低下,即该结的案件没有及时结案。
一般认为是司法腐败所致,但本博认为不尽然。
一、司法环境的影响
首先,国家法运行不畅。现行立法并没有达到普遍公认和自觉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当事人、关系人、有关机关、公众和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公正性评价并非依据国家法。例如南京彭宇扶老人案,法官民事证据规则与道德之间徘徊了六个月之久,判决后还是引发了社会不良效果。
第二,审级关系影响。基层法院为维护其判决的正当性和可预测性,希望和二审法院的二审法官认识一致,以减少判决案件的发改,因此,需要和二审法官及其领导进行沟通。
第三,有关机关的影响。信访问题的司法解决、征地拆迁的法院介入等,是法院难以及时作出法律决定的部分原因。
第四,法官职业保障缺失。
二、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
首先,权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例如,有的基层法院基于诉讼费收入的利益驱动,鼓励法官主动寻找案源,使审判权过多地介入私权纠纷领域,结果导致效率低下(就个案来讲,还包括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等时间)。
其次是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由于诸多原因,很多专业型法官没有集中在审判的核心,导致作出法律决定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法官不能及时作出法律决定。
再次,审判经济资源配置不合理。例如,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公车配备不能保障法官庭前准备(送达、诉讼保全等)和法官业务用车(异地办案等)等等。
三,管理缺位。
首先是队伍管理缺位。在法官组织和活动管理,特别是奖惩、用人等方面,不能遵循审判规律和审判工作大局出发。队伍管理缺位,整体合力下降,自然影响效率。
第二,审判管理缺位。一是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二是不屑于管理,即不重视。审判管理缺位,直接导致迟延审判,甚至超审限现象被熟视无睹。
第三,政务管理缺位。法官的政务性辅助工作不到位,也直接影响审判效率。例如,书记员在必要的办公用品(甚至一根卷绳)不到位,就会影响归档结案时间。
对策
暂时参看本博其他博文......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