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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资深律师对年轻的书记员恼怒缘由

(2013-02-03 11:19:02)

前几天和一位资深的老律师交谈。这位律师向我陈述了他在昌邑法院的一段“遭遇”:

有一天,律师致电民庭一位法官,接电话的是书记员,而律师误把书记员当成了要找的那位法官。

律师:“喂,小沈啊,我是你王哥......”

书记员:“我不是沈法官,我是他的书记员,您是哪位......”

律师:“我是一个案子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书记员:“代理人?请您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要张嘴闭嘴和法官称兄道弟的......”

律师恼羞成怒......

听了律师的不幸“遭遇”,我笑而未答

——律师为什么委屈?

因为按照“民间法”,中国自古以来讲究尊卑有序,“入则孝出则悌(ti弟敬兄,语出《论语》)”。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这一规则被推向极致,甚至曾经进入国家法(春秋决狱),所以,中国人喜欢称兄道弟。

在当今社会,称兄道弟被翻译成“哥们儿”,甚至作为潜规则的载体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不同作用。

这位律师想依赖亲情社会的传统民间法,与法官融洽关系,同时讨个尊敬,在情理法都不输人的情况下打赢官司。

而书记员为什么“不近人情”地驳斥律师?

按照国家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独立审判的职业,是推崇法律之上而司掌国家法的职业——因此,书记员要极力排斥“民间法”。用俗话翻译:到法院打官司,只讲法律不要说其他“没用的”。

昌邑法院的这位书记员参加工作不久,经过法学院校专修国家法后,工作在一个刚刚经过艰辛改革后所营造的专业化法官为主法治小空间之中,在法律之上的应然环境中,对民间法尚未过多了解、研究,因此,也谈不上尊重民间法。

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冲突是经常发生的现象。而且,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这种现象会更频繁地发生。

如何缓和国家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冲突?

如何减少因此而产生的矛盾?

这是我们法律人在共同推进法治进步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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