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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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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警诉调衔接

(2013-01-14 1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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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昌邑区交通事故巡回审判工作实施方案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简便快捷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时迅速地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衔接诉讼与交警行政调解及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庭和速审审判组织负责,代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诉讼活动。

  第三条: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官独立审判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条:昌邑区人民法院诉调衔接办公室负责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协调非诉讼调解与立案、诉讼(诉前)保全、审判的衔接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官和派出的巡回调解员应当对交通参与者和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昌邑区人民法院受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邀请,可以对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给予指导。

第二章 司法确认

第六条: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官在纠纷当事人共同申请下,可以对经由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对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的协议应当确认其效力。

 

第三章 诉前调解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未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经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引导,由昌邑区人民法院附设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

  第八条:诉前调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引导原则。诉前调解应当加强引导工作,劝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自愿原则。诉前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行调解;

  (三)合法原则。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四)公开原则。诉前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或依当事人申请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第九条:组织诉前调解人员是法院附设调解室的调解员。

  第十条:调解主持者应当告知当事人主持者及参与调解人员的姓名,并交待申请回避权利。

  第十一条 调解员应当及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提出具体调解方案,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方案的,调解主持者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法官应当当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第四章 立案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立案后经巡回审判达成和解的纠纷,巡回审判法官应当将双方意见、证据、调解协议书等材料装订成卷,按照法院卷宗管理的相关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巡回审判法官审理、裁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为便民需要尽可能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巡回审判结案案件的执行由法院立案庭负责立案,执行局执行。

 

第五章 诉讼(诉前)保全

  第十六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诉前)保全申请,法院立案庭和法庭应当审查,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准许。保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

(二)收取保全费费;

  (三)诉前保全的,诉调衔接办公室协调法院立案庭,获取诉前保全案件编号;诉讼保全的,案号同诉讼案件案号;

  (四)制作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方案自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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