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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被告是谁还找你法院干嘛——立案窗口一瞥

(2012-06-09 07:46:16)
标签:

杂谈

事件回放:

昨天快中午的时候,到分管部门走一圈。

路过立案窗口时,正赶上一位妇女提交民事诉状。

我瞥见诉状的被告处是空白。

接待法官告诉她:请你把被告的名称和地址填上。

该妇女说:我知道被告是谁,还找你们法院干嘛?!

思考:

从当事人角度看:喜欢用有利于自己的“民间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官是青天大老爷,负责维护正义的,就应该无条件地让债务人还债和使之受惩罚。而国家法律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这里涉及的又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如何解决此“冲突”——多元调解、提高法官素质,加强管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等等——但是国家资源是有限的。

再看看法官,早上我看到昨天那位法官的QQ“个性签名”——“我可以说脏话吗??!!!不可以。。那好,我无语。”

不知道她是否因为昨天的接待——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在立案窗口,每天接待、解答当事人类似的责问和宣示国家法律,使她们每天承受巨大压力——而他们自身的权益呢——身心健康、安全、甚至连其他院其他部门都有的起码的补助都没有。

我很敬佩那些在不堪的司法环境下“清莲”的法官们——由衷地向你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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