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被告是谁还找你法院干嘛——立案窗口一瞥
(2012-06-09 07: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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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事件回放:
昨天快中午的时候,到分管部门走一圈。
路过立案窗口时,正赶上一位妇女提交民事诉状。
我瞥见诉状的被告处是空白。
接待法官告诉她:请你把被告的名称和地址填上。
该妇女说:我知道被告是谁,还找你们法院干嘛?!
思考:
从当事人角度看:喜欢用有利于自己的“民间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官是青天大老爷,负责维护正义的,就应该无条件地让债务人还债和使之受惩罚。而国家法律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这里涉及的又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如何解决此“冲突”——多元调解、提高法官素质,加强管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等等——但是国家资源是有限的。
再看看法官,早上我看到昨天那位法官的QQ“个性签名”——“我可以说脏话吗??!!!不可以。。那好,我无语。”
不知道她是否因为昨天的接待——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在立案窗口,每天接待、解答当事人类似的责问和宣示国家法律,使她们每天承受巨大压力——而他们自身的权益呢——身心健康、安全、甚至连其他院其他部门都有的起码的补助都没有。
我很敬佩那些在不堪的司法环境下“清莲”的法官们——由衷地向你们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