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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访

(2012-06-04 15:58:16)
标签:

杂谈

 

2012 年 5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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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 养
记者 石志宇

  

  

  个案

  那个没站在原告席上的母亲

  张老太把儿女告上法庭那年已经87岁。她没出现在法庭上,而是特别授权了代理人。老太太生育了9个儿女。她把其中的8个告上了法庭,另外一个下落不明。

  老太太的诉讼请求很简单:老伴去世多年,自己年岁大了,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自己生活还能自理,在养老院居住。现要求8个儿女每月承担200元的生活费,并且承担将来发生的医疗费用。

  开庭那天,只有老太太的大儿子出现在法庭上。其他7名被告虽经法庭合法传唤,但均未出庭,连书面答辩都没有。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结合我省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和8名被告的经济状况,法庭酌定8名被告每人每月负担原告生活费150元。生活条件较为富裕的子女,可以自愿负担原告更多的赡养费。老太太的医疗费及其他生活必需费用,亦应由8名被告共同负担。

  我在法院了解到的都是一些非常传统的赡养案例。关于赡养方面的法律规定,这里不细说,因为那最明确不过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个规定也无须细解读,它再通俗易懂不过了。但这些传统的案例背后也潜藏着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为此我采访了昌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弘,请他就这些问题加以解读。

  说法一:

  缺席的儿女 缺席不了责任

  在采访中,我注意到,在这些赡养纠纷案件中,被告都是多个,但总有一两个或多个不出现在法庭上。

  针对这种现象,张弘解释说,在法律规范层面,我国有乡绅里正、家族长老解决家事纠纷的法制传统,而诉辩式的庭审等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等规定,使被动参加诉讼的被告不愿和家人“对簿公堂”,更不愿进入充满对抗的、高成本的诉讼程序。在利益考量方面,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利益与其他赡养义务人之间的利益需要平衡;而诉讼的迟延性可以使其推迟义务履行期限。因此,有的被告故意不参加诉讼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说,生活中不孝的儿女可以以各种方式缺席老人的赡养,但法律绝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

  说法二:

  生活困难是不赡养的理由吗

  我仔细研究过这些赡养案例。有些被告上法庭的子女说不是不想赡养父母,但自己生活困难,父母要求的赡养费超出了自己的承担能力。那么什么情况下子女的赡养义务才能免除呢?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等。

  谈到这个问题时,张弘说,生活困难的标准是相对的。关键是中华美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问题。我市有一批低保对象及其他保障对象,而诉讼至法院的赡养纠纷并非低保人群纠纷,为什么?中国人孝义为先的美德使然。

  所以你千万不要以生活困难为由不赡养父母,因为他们比你还要难。

  说法三:

  老年人应谨慎处理自己的财产

  这是一个我特别想提的问题。因为我注意到,张老太自己曾经有两套住房,但都被几个儿女卖掉了,房钱也没落到她手里。如果老太太当年能守住自己的房子,也不至于落到老无所养的地步。

  张弘说,需赡养老人的财产往往就是栖身的房屋。在处理财产时老年人可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处理,或者以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老年人在处理这方面事项时可以选择法律服务机构(例如公证机构)和法律人(例如律师)协助。同时老年人要特别注意,不要优先选择生前转移所有权(特别是赠与形式)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而是选择亡故之后财产分配形式。这更有利于老年人解决自己的赡养问题。

  而在农村,一些老年人的承包地也会成为子女争夺的对象,所以老年人在处理自己的承包地时也要谨慎。

  说法四:

  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不能忽视

  就这两天,在网上看了一条新闻,说一位84岁的空巢老人生病住院,病愈后不愿出院,因为医院热闹,家里冷清。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越来越向小型化发展,年轻人可能无暇照顾老人。老人更需要精神归属。关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也就成了一个越来越热的话题。去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修订时,拟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论。

  张弘说,有关精神赡养的问题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一些地方法规中有一些倡导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些判例支持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诉求。这些都反映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的提法。但是,国家司法资源的紧缺和诉讼的对抗性特点,决定了司法权应当尽可能减少对此类纠纷的干预。从当事人角度讲,就是尽可能选择亲友和社区、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讼方式在诉讼外调解解决。否则,即使老人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

  试想,即使法院判决赡养人每月承担探望、照料、陪护老年人的义务,但法官总不可能每个月强拉着他去探望、照料,陪老人聊家常吧。即使强制执行,对老年人来说也是一种伤害。

  不是结尾

  老年人赡养,是一个永远也说不完的话题。我们希望每一个为人子女者,在保障父母的饮食起居等物质赡养外,还应该在工作日外抽空给父母打个电话问候一声,周末或节假日常回家看看,常陪老人聊聊天,排遣老人的孤独和寂寞。只有子女们做到“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齐头并进,才能让老人真正颐养天年、尽享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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