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多元调解表彰大会发言稿(提纲)
(2012-04-27 22: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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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下午审判学会要我在2012年多元调解表彰大会上的发言稿,其实当时是即兴发言的,为了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晚上加班整理此稿,并如约放置于博客中备拷
诸位领导、各位同仁:
多年来,昌邑区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遵循司法规律,围绕司法公平正义的主题,基于法院职能和法官职业特点,着眼于司法资源的优化和司法成本的节约,推进法治进程,服务社会,满足公众司法需求,适应社会发展,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显著实效。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数据
2008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法院附设调解组织受理纠纷4233起,调解成功3387起。诉前指导息诉2019起,经审查不予立案3928起。法院民商事立案5399件(其中,分流到速审组2738件,民一庭1381件,民二庭1280件)。
2008年当年,法院附设调解组织受理纠纷1081起,调解成功774起。诉前指导息诉304起,经审查不予立案979起。法院民商事立案1203件(其中,分流到速审组642件,民一庭281件,民二庭280件)。
2008年全年与2007年相比,民商事收案量下降44.9%,执行案件减少30.1%,信访下降至0.98%。,2009年民商事案件发改案件下降57.4%(上诉案件发改结果有审理周期)。
(二)基本做法
1、狠抓一个窗口——诉前接待窗口
我院建立了与民商事立案窗口相对分离的诉前接待窗口。丰富了立案窗口的纠纷化解、分流和诉调衔接等职能。
2、建立两个机制——法院附设调解机制和诉调衔接网络机制
昌邑法院于2008年新年伊始,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再次设立了法院附设的非诉讼调解机制。当年诉前化解民商事纠纷约45%,次年又增加5个百分点。
在此基础上,我院又先后建立了与金融、消费者协会行业调解、工商局行政调解等诉调对接机制。对解决群体性纠纷,化解群体性上访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3、统领和指导三支调解队伍——附设调解员队伍、行业专家调解员队伍和衔接网络调解员队伍
我院先后聘任了法律志愿者、退休法官、法援律师和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建立起法院附设的调解员队伍;聘任22个行业56名业务专家为专家调解员;建立起了对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联系和指导机制。
4、同步开展和提升四方面工作——诉讼调解、法官职业化建设(审判学会、创办刊物、出版书籍、法官职业保障等)、司法公开、法院文化建设。
由于法院借助社会力量将大量的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外,因而有精力适时开展和提升法院的审判工作水平。
(1)诉讼调解。我院不仅开展了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全程调解,同时,还通过诉讼分流,将简易程序民商事案件集中到速审组,以经验丰富、德才兼优的老法官为中坚,着重进行司法调解。多年来,速审调解率平均近70%,民一庭、民二庭的“骨头案”平均调解率近40%。
(2)法官职业化建设。首先,通过案件的繁简分流,使民商事审判一线法官素质优化。目前已经基本达到国内法官专业化的高水准配置,全院33名审判法官中,有硕士10名,博士2名。
其次,我院成立了审判学会,实行定期研讨制度;创办了《昌邑审判》刊物;由吉林出版社出版了《多元调解的探索与实践》一书;以审判学会为载体,建立了江城法律人共同体论坛等等。
(3)司法公开。伴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调对接)改革的深入,我院逐步建立起司法公开制度。包括庭前会议制度,加强案件评议制度,当庭宣判(结案)制度,加强裁判论理制度和判后答疑制度等。
(4)文化建院。通过我院的司法改革,优化了司法资源,使我院有时间、有财力提升我院的文化软硬件建设。包括对诉讼服务中心的改造、办公区文化改造及干警文体设施等。同时,我院还开展了摄影、书画展览和其他丰富多彩的各种文体活动等等。
二、作用和意义
(一)充分实现一个目标——公平正义
一方面,在利益多元、正义标准多元的复杂社会背景下,将约50%的民商事纠纷于诉讼外以“柔和”的方式化解,即减少了社会公众的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和负评。
另一方面,通过“诉调对接”对纠纷的合理分流,使法官素质和审判水平迅速提高,从而更好地实现审判公正。
(二)增强法院两项职能——纠纷化解和法律规制
纠纷化解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这项职能也是实现“诉调对接”的职能基础,“诉调对接”反过来又促进法院纠纷化解职能。
法律规制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官的裁判起到指引、规制作用。“诉调衔接”可以是裁判更为统一,更具权威,从而增强这项职能。
(三)优化三个资源、降低三个成本
1、优化经济资源,降低经济成本。根据我院2008年统计:全年我院附设调解组织化解纠纷774件、立案窗口化解304件,总计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支出65万余元,而法院节省办案成本191万元。我院利用节省的费用,改造了诉讼服务中心和投入法院文化建设等。
2、优化权力资源,降低审判管理成本。50%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于诉外,意味着司法权力资源的优化,即更合理配置。通过司法对私权纠纷干预的合理干预,可以直接导致法院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政务管理成本支出的减少。例如,在队伍管理成本方面,2006到2007年,我院共处分干警11名,而2008年改革以来,我院没有一名干警受处分。其队伍管理方面的成本变化可见一斑。
3、优化人力资源、降低错误成本。我院通过“诉调对接”改革,使审判一线法官素质迅速优化,从而使民商事上诉发改下降近60%,信访将至不足千分之一,其中的错误成本的减少不言而喻。
(四)完善法治四个制度要件,推进法治进程。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调衔接”)可以缓解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维护国家法权威和法律的顺利实施。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调衔接”)可以减少法律决定的不可预测性和非正当性,维护司法权威。
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调衔接”)可以迅速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调衔接”)可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高法律服务水准。
最后,感谢各级领导和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感谢改革一线的法官、调解员们的艰苦努力和无私的奉献!同时也感谢全院干警的支持与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