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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院奉献的成果

(2012-03-04 11:13:57)
标签:

杂谈

周末,除了送儿子去长春上学,就是忙着赶稿子。

才为中院起草了一个文件,感觉挺累,也没修改,先放到博客里征求一下意见。我也可以歇一下,看看鱼了给中院奉献的成果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实施方案

 

   【说明】由于本地区诉调衔接工作发展不平衡,各院之间和各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各有不同认识和特点,因此,出台指导性“方案”为宜。具体细则可由各基层法院分别与消费者协会协商探索后,再由中院调研并集中统一。

 

 

 为实现诉讼与行业调解有效衔接,化解矛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吉林市消费者协会共同研究,决定建立消费者权益维护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说明】此方案涵盖了2002年以来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要求的改革要点。其中争议较大和有待探索部分(如司法确认制度)有意删减。

 

一、衔接机制与机构

1、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与消费者协会建立起司法调解与行业调解衔接机制和司法确认与消费者协会的人民调解衔接机制。

【说明】本条规定两种衔接机制:前者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在效率、当事人诉讼成本和衔接流程方面有所突破创新。后者是落实《人民调解法》和最高院文件精神所作的规定,是探索性尝试。由于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诉调衔接工作开展不平衡,所以设定两种方式供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选择性适用。

 

2、            各基层法院应当确定相应部门和专人负责与消费者协会对接。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设立消费者协会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窗口。。

消费者协会应当建立法院委托调解员与消费者协会联合调解工作室。

 

【说明】应当确定各基层院由立案庭负责对接。因为法院的对接权力资源平台主要是立案庭承担的司法确认和速审的司法调解。这两项工作由立案统一承担,可以减少工作环节,优化基层法院“贫瘠”的审判资源。

本条直接明确了衔接主体的两个日常具体工作机构——立案庭(诉调衔接办)和消费者协会。

二、司法调解与行业调解对接

3、            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起诉,经对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

【说明】本规定是为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设定了法官熟悉的现有的司法调解程序,只是“可以省略法官制作调解笔录的程序”。

 

4、            对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协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一般应当当日立案、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当日送达。

【说明】当日结案是为满足消费者小额争议的速审要求,在原有诉讼程序内,提高审限要求,是司法成本与效率的价值体现。

是否在此规定:当日不能结案的最长审限及其具体时限,还需决策者讨论决定。

 

5、            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经诉讼调解结案的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

【说明】此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此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条件。一方面,可以使法院可以更多适用成熟的司法调解程序,减少处于争议当中的不成熟的司法确认机制的适用。另一方面,消费者协会可以将更多的纠纷引入司法程序——体现此项工作的效果(方便当事人利用司法资源)。

 

三、司法确认与人民调解对接

6、            经设置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及时确认。

【说明】关于司法确认制度,上述法律和司法文件中已经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为节省篇幅,不作具体重复性罗列为好。

同时,隐指对司法确认制度的探索性实践应当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谨慎实践。

 

四、衔接互动

 

7、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以定期培训、以会代训和邀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员观摩庭审等方式积极开展调解指导工作。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巡回到消费者协会的人民调解组织具体指导调解,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传输科技技术手段进行远程指导调解。

【说明】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是基层人民法院特有的一项职能。法院介入诉调衔接的法律依据,多半根基于此。

8、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法律志愿者、人民调解员等与消费者协会联合调解。

联合调解可以在法院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也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选择确定其他地点巡回调解。

【说明】此项规定主旨是:

首先,法官不能直接参与联合调解。

其次,联合调解地点可以选择性确定。

9、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并符合人民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当劝导和指引当事人首先到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在法院提供的场所由法院聘请的调解员与消费者协会共同调解。

【说明】法院立案前的释明和指引分流工作,是诉调衔接工作的关键所在。

就地化解是此项工作的技术核心所在。

10、经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说明】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2]29号) 第一条 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一规定,被学界和实务界高度评价。认为是司法对“东方经验”态度方面的转折点——确定了诉调衔接发展方向。

但是,实践中,基层法官已经普遍熟知此规定,因此,此条只是宣示性规定。是否保留,有决策者决定。

                                                  

 
   

 

11、人民法院立案前或者进入审理程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审理的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邀请消费者协会协助调解。

【说明】这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基层人民法院依此规定落实,取得明显效果。虽然本世纪初最高院即开始重视此项工作,但是国内法院是在此规定之后,才逐渐发展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和诉调衔接等实践探索活动的。

 

五、机制保障

12.每年度末,人民法院诉调对接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并评选优秀调解员。

13.对于当选为优秀调解员的,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吉林市消费者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优秀调解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14.对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将本着及时联系,充分沟通加强协商的原则,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15.本细则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吉林市消费者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16、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与消费者协会协商制定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17.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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