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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速裁组织不应当设于或者附设于民事审判庭

(2011-12-22 05:40:18)
标签:

杂谈

目前,全国许多基层法院都成立了专门的(不一定是专业的)速裁组织,将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简易案件交由速裁组织审理。但是,该速裁组织在没有立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设立于民事审判庭还是附设于其他业务庭(比如立案庭),或者干脆独立出来?

这是个历经多年思考而没有得出明确结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速裁庭不应当设置于民事审判庭。理由如下:

一、法院职能决定了审判组织在适应纠纷激增和多元性环境过程中的分化。

首先,法院的法律规制职能决定了法院应当由少数精英法官公正审判少量的真正有法律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这方面特点,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体现的比较明显。

而基层法院大约有80%以上的法律关系简单冲突不大的民事案件是通过调解和简易速裁解决的,这方面主要体现的是法院的纠纷化解职能。

法院本来各自独立的两项职能,决定了法院可以分别有两个审判组织来分别实现。

当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民事审判庭通过公正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定纷止争的纠纷化解职能和通过司法调解(调解成功率自然要低一些)主要实现纠纷化解职能。而在速裁组织,通过少量的裁判和大量的司法调解来实现纠纷化解职能。因此,虽然审判组织分化,但是都体现法院的两项职能,只是侧重点不同。

二、审判职业化要求民事审判庭与速裁组织分化。

首先,区分审判的专业化和大众化。关于法院走专业化道路还是大众化道路的争论还在继续中。但是,就目前中国的司法体制现状和司法环境因素的考量,中国法院应当走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并行的道路。

就像规划行车道一样,当单车道的乡路改建为多车道的高级公路时,我们自然应当划出快慢车道、超车道,甚至划出专用车道(如公共汽车专用通道)等。

因此,民事审判庭体现专业化,而速裁体现司法的大众化的“两车道”划分,是符合中国司法发展方向的。

其次,法官职业化特点要求法官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法律疑难复杂程度决定职业水平。如果让所有的法官都无差别地审理大量不经繁简分流的案件,那么,法官的专业性很难体现。

三、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司法改革方向需要审判组织的分化。

首先,司法权力资源的优化。“公权不介入私权”的法律规律(尽管中国司法界很多人对“西方”的经验很排斥,并引起中国司法发展的徘徊。但是,中国的司法发展的总的方向是沿着司法规律不断进步的。因为,规律是客观的,法律规律也一样。)要求法院应当尽可能依法少受理案件、少裁判(多调少判)。因此,让“学者型”的专业法官在专业审判庭审判少量的疑难复杂案件,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在速裁组织化解更多的纠纷是实现公权力合理配置。

其次,人力资源的优化。民事专业审判庭和速裁组织的分化和案件的繁简分流,自然分化了法官的配置。

再次,经济资源的优化。将大量简易小额案件交由速裁组织处理,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资源投入。

四、科学审判管理和激励机制的要求。

对专业法官和速裁法官在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政务管理方面分别存在不同特点。例如,速裁案件与专业审判庭办理案件数量考核,不应当适用一个标准等。

专业审判庭和速裁组织的分化,有利于法院根据不同业务庭的特点进行分别管理。

五、将速裁组织设于或者附设于民事审判庭不利于案件分流、配置和与诉讼外多元调解机制衔接。

六、优化司法环境。法院组织机构的分化,会带来司法环境的一系列变化。例如,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依赖程度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降低。通过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触动和影响,形成法律人的良性互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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