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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阶段关于“多元调解”的考察途中的比较印象

(2011-11-13 08: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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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两个月,对鲁、蜀、沪部分法院关于诉讼外纠纷化解进行了专项考察,没有系统形成考察报告之前,先记录一些朴素的感性认识。

首先是昌邑区人民法院关于法院附设非诉讼调解机制与考察对象的比较:

1、考察对象多半是省党委事先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的环境下,自上而下普遍开展。而昌邑区人民法院的这项改革从2004年实践探索起到2007年再次探索,事先党委、政法委上级法院没有参与,而是2008年改革半年后,区委领导、上级法院及省市政法委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调研,虽然至今没有显著成果,但是目前已经引起各级党委和各方面的重视

——当然,这里不是想说本地党委重视不够,而是“昌邑经验”的特点本身就是:法院附设非诉讼调解,不需要依赖各级领导和部门“大动干戈”地积极直接参与,而是在法院主导下,转变理念,深入探索,发现司法规律并遵循规律就可以实现的司法改革活动。

——就像母亲生产时,产子是母亲自己的事,而不是爷爷奶奶的事,甚至丈夫也帮不上忙,更不是助产士在生产(虽然这些人可以说已经出生的孩子是他们努力的成果,在孩子出息的时候,也可以自豪地说这是他们什么什么,甚至把母亲扫地出门,但是孩子都有母亲——起码在科隆技术普遍适用于人类之前,应该还是普遍的规律)。

——这也和三国曹操建议何进抓太监(十常侍)派几个狱吏就可以而没有必要调动董卓等大军压境而导致自己名裂身亡是一个道理——法院自己能解决的问题,为什么非得别人唱主角呢?为什么现在很多地方还在学何进呢?

2、考察对象积极协调财力支持(有的经济相对落后的基层财政对疑难纠纷竟补助500元),昌邑区人民法院是在资金零投入情况下开展的。

3、考察对象普遍制定了各种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昌邑法院没有至今尚不完善。

4、考察对象普遍建立了各种调解机构,并“高配”专职人员,昌邑法院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5、考察对象普遍把负责调解人员升格(最高副院级),但是昌邑法院改革4年多,改革者无一被提职。

6、昌邑区人民法院是在2007年末第二轮改革发起之前经过了4年(2004年起)的徘徊和两任一把手的基础上取得成效,而考察对象似乎需要更多的徘徊和等待。

8、考察对象把政绩集中于传统东方经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化解纠纷“NN”件上(经本人对本辖区考察和学者调研结果证明,这些统计数据普遍虚假。而考察对象的司法统计结果为见报道,因为其民商事收案、执行收案、上诉发改等数据没有明显变化,也不能说明“大调解”的作用),而昌邑区人民法院统计数据结果的依据是司法档案和司法统计。

9、考察对象普遍对法院最功利性追求目标积极追求,但是案件减少、执行案件减少、信访减少、发改减少的效果甚微。而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减少76.98%、执行案件减少30.1%,发改率下降67%,信访降至千分之0.98。同时实现了法官职业化(民事法官由原有最多时22名无一法律专业文凭、无一通过司法考试的大众化法官,优化为6名全部法律专业毕业、硕士占50%,全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通过省统一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专业法官)。

10、考察对象多半是把都江堰建在四川广袤的大地上,而昌邑区人民法院把都江堰建在曾经放荡不羁的泛滥的河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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