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后果我负责”的性质与后果
(2011-09-26 22:25:27)
标签:
杂谈 |
甲和乙是羽毛球球友,运动中,球击乙眼部。
甲即送乙就医,并应乙友人要求写下“一切后果我负责”字条。
后乙经治疗花费数万元。现乙起诉要求甲赔偿九万余元。
甲大呼上当,欲起诉乙,请求法院撤销“一切后果我负责”的赔偿协议。
意见一:该字条只是诉讼证据,非赔偿协议,故不可撤销。
意见二:该字条属于赔偿协议性质,但是由于“一切后果我负责”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故不构成要约。因此,即使乙拿着该字条表示同意,也构不成承诺。同时,双方没有明确合同标的,因此缺失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该协议根本没有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诸位博友的意见如何呢?
后一篇:再登朱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