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模式
(2011-09-06 20: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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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在小额速审的基础上,尝试法院附设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
2008年新年伊始,开始进一步深化改革。
通过改革,建立起了比较系统、成型的司法调解、法院附设调解(准司法性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非司法性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其中的法院附设调解机制的作用和效果最为明显。
一、通过立案窗口实现法院的化解纠纷职能
1、窗口直接化解纠纷。2008年,窗口指导、劝导和调解息诉304件,占当年民商事纠纷的%。
2、诉前分流。通过立案法官(仅一名法官和一助理)的指引和释明,有过半数的当事人选择了法院附设调解。2008年我院分流到附设调解室1081件纠纷,成功化解774件(2009年超过800件),占民商事纠纷的%。
3、立案分流。对进入诉讼的纠纷,按照难易程度和程序的适用,将民商事案件分流到立案庭的速审组和业务审判庭。2008年速审组受理案件667件,民一庭受理案件281件,民二庭受理案件261件。
二、法院附设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是一种准司法性调解。其设置于法院,纠纷主要来源于法院分流,直接纳入法院的司法管理系统,在法院的直接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工作,体现的是法院化解纠纷的职能(并非公正审判或称法律规制职能)。但是其调解主体并非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而是法院返聘的退休法官、义务法律志愿者、人民调解员、法援律师、行业专家等等。他们在国家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包括“民间法”)的指引下、在灵活的程序中进行调解。
昌邑区人民法院早在2005正式设立了法院附设调解室。在法院设立由两名人民调解员组成的附设调解室。但是,由于对法院附设调解认识不够成熟(主要是司法权力资源配置的切点和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定位)、决策上的徘徊(认识分歧和打破部门及个人利益现状的决心)和人员分工配置等原因,导致效果不佳。
2007年,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我院于2007年末,重新调整力量,开始了又一次深入的改革。
三、以法院附设调解为平台建立对外衔接的调解网络
1、利用已有人民调解网络,建立衔接机制。本辖区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与法院附设调解室均已联网。人民调解员轮流到法院附设调解室实习、培训。
2、法院附设调解室与金融单位衔接。例如,在农村信用联社设立调解室,对大批的农村信用小额贷款纠纷进行巡回调解(并非巡回审判)。
......
四、效果
1、在全国诉讼案件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的形势下,昌邑区人民法院民商事诉讼案件于2008年下降44.9%(其中民事案件下降逾六层,2009年又下降5%),执行案件下降30.1%,信访下降至千分之0.98。2009年民事案件上诉发改下降76%(二审案件有上诉审理周期和法官更替过程)。上诉案件减少(为此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民一庭撤掉了两个合议庭)。
2、优化了审判资源
不能引起司法资源发生重大优化的创新性司法活动不能称之为司法改革。
(1)优化了司法权力资源的配置。多年来,各级司法权力资源始终配置不当。问题的关键在于大家忽视了法院的职能,认为司法权力资源当然配置于公正审判,而化解纠纷职能除了司法调解外,其他部分就是可有可无的政治职能。其实法院的两项职能是并行不悖的法院职能,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昌邑法院就是将国家司法权力资源适度地配置与公正审判(法律规制)与纠纷化解之间,达到纠纷化解职能前移(这才是能动司法),从而使公正审判(法律规制)职能在更好的运行环境下得以更好地实现。
(2)优化了人力资源。2008年前,昌邑法院民一庭曾经配置22名办案人,均非法律科班出身。而2009年,仅需要5名办案人,而且都是“科班”,具有司法考试资格。在人力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形下,实现了人力资源彻底而快速的优化。
(3)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2008年,诉讼外化解的1078件纠纷,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56万余元;法院也节省办案支出约189万元。
3、增加了法院办案效益。通过纠纷的化解和分流,使纠纷的化解成本降低,效率提高。法院既实现了越来越多的“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而且获得了“无案事了”的额外效益。二审、再审和信访的明显减少,使法院获得更大效益(虽然说得功利,但事实上这也是法院的决策动力之一)
4、缓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紧张关系(甚至冲突),维护法律权威。大量纠纷的“软化解”,使为利益而来的纠纷发起者与其他纠纷当事人在纠纷化解中放弃其基于自己的利益而持“民间法”与国家法对抗。
5、避免了大量的非正当性和不可预测性法律决定给司法权威带来的危害。
6、自主优化了司法环境。通过立案窗口的指导、立案的规范性审查,再经过纠纷分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特别是进入审判庭的普通程序案件中,多半是真正存在法律争议的案件,这不仅对办案法官的职业化水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人法律专业素质也提出更高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对无法律专业知识而靠拉关系揽讼的“诉讼掮客”产生明显遏制效果)。
7、其他读者自己能够总结和想象的效果。
五、政治效果
1、社会管理创新。昌邑区法院在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能动地解释法律,大动了司法资源,当然创新。
2、矛盾纠纷化解。昌邑区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绝对数字并不惊人(例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几年化解10万件),但是,化解纠纷占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比例是最高的,加之昌邑区人民法院所处社会环境和经济基础,决定其在全国更具普适性。如果全国基层法院都如此,那么国家的司法现状会得到极大的改观。
3、公正执法中的公正司法。上面的法官素质与上诉发改案件的减少以及信访的大量消失,对此分论点的支撑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