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第六章提纲
(2011-08-23 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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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开笔了
1、关于诉调对接概念
建议使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或者称为“诉讼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这是理论界实务界成熟而普遍接受的概念;第二,最高院早已承认和使用的概念:最高院曾确定2008年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也采用的此概念,应当沿用。没有更清晰、合理的新概念,不宜改变。第三,使用上位概念能够涵盖已经广泛存在的诉讼外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法院附设的准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调解。
所谓“诉调对接”是指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是司法调解的前延和人民调解的后续。诉调对接制度,是上海法院系统依法联合推出的一项调解制度(见百度词条)。此概念太小,不过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地方在狭小视角下的局部探索经验(尚无实效)的总结,不应当采用
1.1概念
1.2“调”的分类
1.3
1.4
2、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理(目标)
司法为民、化解纠纷、服务经济、创新管理、推进法治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是总体目标
2.1增强法院的双重功能。
化解纠纷与法律规制(公正审判)。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兼顾,不可偏废。
2.2合理配置司法权力资源,优化其他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
法院的两项功能决定了司法资源在两项功能中的合理配置。,
2.3保障国家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
一方面,在诉讼外,以情、理、法并用方式化解纠纷,树立国家法威信;另一方面,诉讼外分流出大量私权纠纷后,专业法官通过对真正有法律争议的案件进行审判,能够体现法律适用的专业性,提高审判质效,减少恣意武断的法律决定造成的法律决定的不可预测性和非正当性对司法权威的损害,进而促使公民更自觉地守法。
2.3.1缓解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
2.3.2合理分担社会矛盾的负重
2.4避免法律决定的非正当性和不可预测性
2,5避免诉讼程序的迟延性、高成本性、对抗性形成的“诉累”
2,6推进法律职业化进程
3、基本做法(这部分需要在广泛调研后完善)
3.1法院附设调解平台
3.1.1设立调解中心
3.1.2建立调解网络
3.1.3法院诉前接待窗口与分流
3.2关于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
以法院附设多元调解为核心的衔接
3.2.1与人民调解对接
3.2.2与行政协调衔接
3.2.3与行业调解衔接
3.2.4与小额速审衔接
3.2.5与司法调解衔接
3.2.6与法官助理制度衔接
3.33.4
3.5
4、现代科技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的应用
4.1网络技术应用
5、“诉调对接”与司法资源优化和效率提高
5.1权力资源
5.2经济资源
5.3人力资源
5.4降低成本:诉讼成本、管理成本、错误成本
7、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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