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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家鑫案对法院司法权威的影响

(2011-08-01 21: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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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云南奸杀少女摔死幼童案,省高院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改判死缓。

但最近听说此案因省高院审查期间,接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又进再审了。

无论此案的下一步结果如何,我觉得法院的司法权威都已经受到严重损害。

首先,该案加剧了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导致法官司掌的国家法律受到强烈冲击。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百姓几千年不变的“天理”。把移植于外国的法律及其理念,过急地通过司法行为付诸于司法实践,必然会激起波澜。因此,缓和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是顺利推进法治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但是,很多司法官盲目追求国家制定法的进步价值,而经常忽略其他规范的调整作用。其危害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此案就是一例。

其次,省高院的法律决定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法院法律决定非正当性的评价。

1、中院的死刑立即执行与省院死缓的不同法律决定,导致必有一家法院判决错误的结论。

2、省院再审的决定与本院已经生效判决的矛盾,导致公众会对已经生效判决普遍做出否定性评价。

3、云南高院的该案判决与药家鑫案及公众普遍了解的杀人案件比较,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公众会普遍负评此案(公众是生活在今天的公众,并非10年后的公众)。

再次,法官素质和法院(并非云南高院一家法院)管理体制会遭到公众质疑。

在法官职业化的艰难推进过程中,由于司法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管理和法官监督、保障机制的不完善,司法环境限制等原因,导致本来就相对人才“贫瘠”的法院,不能快速实现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似乎路途更加遥远。因此,在非正当的法律决定做出后,人们很容易想到“人”的问题。

特别是在省高院的法官并没有比下级法院法官更加严格的遴选程序的情况下,人们把手握生杀予夺大权,在其审级优势的温床中的高院法官做出的法律决定推定为是恣意而武断的,那么谁敢保证这些法官不被公众指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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