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是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前提。人民法院通过探索运行多途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其中的法院附设多元调解机制,对实现国家权力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实现了司法资源的“自然优化”,审判效率迅速加快,审判质量迅速提高。
一、建立法院附设多元调解机构
2008年新年伊始,笔者所在法院在多年探索“诉前调解”和“小额速审”的基础上,在司法局等部门的配合下,重新在法院附设了多元调解室,组建了由退休法官、法律志愿者、人民调解员组成的法院附设调解组织。2009年,又建设了法院附设多元调解大厅,分设退休法官调解室、人民调解室、法律志愿者调解室、行业专家调解室及法援律师调解室等多元调解室。
我院通过多途径解决纠纷机制的积极运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消灭在诉讼之前,法院的诉讼案件明显下降,进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大减少,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以2008年为例,立案窗口共接到民商事纠纷3522件:经诉前指导息诉304件,引导至多元调解室解决1081件,其中调解成功829件,调解成功率为76.7%。进入诉讼的案件也有50.2%通过速审予以解决,真正进入审判庭的案件仅为561件,仅占民商事纠纷总数的15.93%。民、商事纠纷正式立案受理1203件,与2007年的2183件(不含法庭)相比,下降44.9%,执行案件也下降了30.1%。
二、多元调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司法权力资源的配置情况
国家公权力过多地介入民事活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国家的司法资源有限,难以应付不断增长的诉讼案件的审判,很多法院已经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过多介入民事活动,由于程序复杂、成本高和诉讼迟延,往往会产生利益损失加重和冲突加剧等负面效应。从法的利益价值角度看,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分介入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国家应适当限制司法权对民事纠纷的干预。即应尽可能动用广泛的社会资源,用多元的手段化解纠纷。笔者认为应在合理配置国家司法权的同时,合理配置民众组织来化解大量的民间纠纷,以此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职业性,二者缺一不可。
(二)经济资源分析
通过法院附设多元调解机制的运行,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经济资源。从2008年的数字显示,我院经诉前指导息诉案件304件,当事人节省诉讼费和送达费总和是79950元;委托多元调解室调处案件1081件,当事人节省诉讼费和送达费总和是53.4万元。总计1385件(未计算执行收案减少的300余件),当事人节省诉讼费461700元,送达费152250元,总计613950元。
通过法院附设多元调解机制的运行,法院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从平均案件的诉讼费用支出看,我院2005年至2007年的平均办公费用支出350万元,法官工资平均年支出为340万元,年均收案5000件,折合每件案件的平均支出1380元。1385件非诉讼化解的纠纷,理论上可以节省191.13万元的审判资源。再加上执行减少311件、上诉案件减少267件和信访的减少,国家司法资源的节省更加可观。
数字上看,我院2008年通过非诉解决纠纷少收46.2万元的诉讼费用。但从历年诉讼费收入情况看:2008年我院在案件与上年度同比下降971件的情况下,诉讼费收入305万元,与2006年的278万元和2007年的307万元基本持平。可见,法院附设多元调解机制的运行和完善,对诉讼费的收入并无大碍。
(三)人力资源的优化
实现人力资源的自然优化,快速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以受多元调解波及最深的民一庭为例,我院重新建立法院附设多元调解机制之前,民一庭2005年法官16人,案件2237件,人均结案139件。而2008年,民一庭法官5人,收案仅302件,人均结案60件。民一庭原有法官没有一人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取得法官资格,也无一人是全日制法律科班出身。这些法官面对疑难复杂、冲突激烈的案件、面对法院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和本院法官职业化的高标准要求,于2009年初,全部主动提出离开审判一线岗位,让位于“学者型法官”。我院顺利实现了民商事审判法官的“大换血”。民商事法官中,具有硕士学位的达到50%,均具有国家司法执业资格。
法院附设多元调解机制的运行、诉讼案件的减少和人才资源的优化,为我们迅速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创造了基础条件。年初我们成立了审判学会,创办了《昌邑审判》会刊(双月刊)和法官论坛,极大地调动了法官的学习研讨积极性。我们还建立了审判庭前会议制度、学会研讨制度、庭长和主管院长列席的案件评议制度、当庭宣判制度、判后答疑制度,并加强裁判论理,实行阳光审判,司法公开,提高了法院社会公信力。
三、多元调解与审判效率
我院2008年同上年度相比,未结案件减少287件,减少幅度为21%。2009年截至6月12日,民商事案件总量又比去年同期减少831件。2008年民商事审判结案率与上年度同比提高3.7%。2009年上半年的结案率与2008年同期相比,提高16%。
我院多年的附设多元调解实践,在着眼于国家制定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调整作用、避免法院司法决定的不可预测性与非正当性、推进法官职业化、树立司法权威的同时,实现了司法资源的“自然优化”。因此我院的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理论界的充分肯定。
(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