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的管辖异议裁定不得抗诉
(2011-05-10 22: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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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诉法上规定的11种民事裁定,那些可以抗诉,法律规定不十分明确。加上检察机关近年来对民行工作的加强和绩效考核等原因,导致司法实务中时常出现法律监督扩大化的倾向,甚至出现了对特别程序判决的抗诉案件。
11中裁定中,管辖异议裁定抗诉问题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已生效的管辖异议裁定不得抗诉。理由如下:
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
民诉法140条规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院民诉意见20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生效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可以申诉。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管辖异议裁定只可二审,不可再审。
二、最高院批示。2004年最高院给上海高院发出(2004)民立他字第46号函,明确指出:“对民事案件管辖异议裁定提起抗诉于法无据”。
三、诉讼法是公法,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从上述规定可见,检察机关对管辖异议裁定抗诉没有法律授权,法院也无权对管辖异议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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