恣意武断的再审给当事人造成的第三次伤害
(2011-03-11 18: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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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权利人提起诉讼,通常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此为第一次伤害。
诉讼中,在立案、送达、保全、证据交换、鉴定、管辖异议、审判、执行环节中,个别法官的失误、拖延、偏私以及诉讼固有迟延救济性、僵硬性、无情性、高成本性和繁重的举证负担等等弊端,往往令当事人不理解,甚至不满,这是第二次伤害。
当事人经过两次伤害,没有得到期待利益的实现,会在不同声音的促使下到处奔走呼号,而司掌权力的接访者,或出于解决信访、或基于推诿等原因,会很轻易地作出“再审”决定,甚至继而恣意、武断地作出顺应上访人诉求的再审裁决。
例如,一位前破产企业职工以自己是“企业主人”的身份无权占有已经作为破产财产拍卖的厂房。新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判令其排除妨碍。原审法院通过调查,争议房屋确属破产财产,且经合法程序作为市场流通物拍卖。又经法官现场勘查,争议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而且无人居住,只是堆放一些不值钱的杂物而占据房屋。原审法院判令无权占有人排除妨碍。执行中,在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申请人同意为该职工提供一定经济帮助,但该职工要求申请人“赔偿”一套私产住房)的情况下,劝说该职工将杂物搬回起自建的小棚子中。
后该职工经过“咨询”,开始上访。
法院为使其息访,而迅速提起再审。
旋即裁定,该纠纷属于企业改制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而原审原告已经拆毁旧厂房重建了新楼,出租和出卖给多人。
后来......再审......再审......
再如,甲女儿去世,而起诉女婿借款合同纠纷。简易程序判决:欠债还钱。
执行中,女婿拒不偿还,还将自有一处房屋卖掉。甲女闹访,要求拘留女婿,追回房屋。于是,信访、执行部门提出,此案应当再审:原审仅审理了欠款问题,应当对该房屋作出判,因为“执行不能解决实体问题”(用词好像还挺时髦),于是决定再审。
再审中,女婿下落不明,甲女又闹:“你们法院和我女婿穿一条裤子......”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什么是裁判的既判力,什么是司法权威,说出来容易,做起来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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