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该不该会见当事人
(2010-12-04 16: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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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提出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界定法官的外延,这里面仅指具体审判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
反对者认为,首先,法官法及其职业道德规范都有约束法官会见当事人的规定。
其次,从公平角度看,单方会见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有失公平。
再次,从中立的职业特性看,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在正当程序之外和正规的会见场所之外会见当事人,会影响法官的判断。
第四,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会引起司法廉洁方面的怀疑。
支持者认为,“法官与当事人见面的几种情况:开庭前来看证据的;发现缺当事人需追加当事人,接受申请或依职权追加诉讼主体,给当事人送达的;开完庭需调解的;庭前或庭后申请调取证据的;接受当事人鉴定申请,组织鉴定材料、出席鉴定现场;当事人心里憋屈主动找法官诉苦的等等,就目前现状,法官和当事人的这些见面并不是法官主动发起且很难避免。”
言外之意是,法官的工作环境和目前的管理现状,法官会见当事人是不得已而正当的(最难理解,明知情非得已,而当改革的机会来临,却又纷纷闪躲——法官真的不如孩童吗?百思不得其解!不想多说,怕孩子们伤心!只能当他们是孩童而已。中国如此之现状,何谈法治!没打上去的两个子——“阿斗”)。
笔者不想说谁对谁错,两者的共同问题是如何改变现有的司法现状,让法官真正独立起来,让法律职业成为真正令人尊敬的职业,甚至成为神圣的职业。
在目前,高速公路遍布全球的时代,再在高速公路两边摆小摊,肯定不是发展趋势了......法律职业也一样。
昌邑法院局部改革成就的精髓之一就是: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司法环境的改善不是等来的,也不是别人的事情。司法改革,法官有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