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巡回审判

标签:
杂谈 |
应媒体要求,对前几日民一庭在阿里山小区巡回审判谈点看法。
这次活动是昌邑法院今年唯一的一次大型巡回审判活动。
不是为了赶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等时髦、做务虚性的表面政绩,而是昌邑法院审判方式和纠纷解决方式综合体系中的一个环节。
第一、阳光审判理念。公开审判是世界通行的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之一。如何真正落到实处,是该项民事诉讼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
为此,在这次巡回审判中,我们做了如下活动方案:
1、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与3名职业法官组成5人合议庭进行审判。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
2、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旁听庭审,丰富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形式。
3、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与群众交谈,宣传国家法和广泛听取民意。
第二,巡回审判与法院附设多元调解及信访工作相结合
这起物业合同纠纷,是在物业公司欲起诉数百名业主,立案窗口将系列纠纷引导至法院附设调解室后,经诉前提示,双方争议较大,上百名业主来法院反映物业公司情况的情形下,为避免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经原告物业公司同意先受理一件。因此,此纠纷涉及数百名小区业主利益。
此纠纷一边审理,调解室也在同时调解该系列纠纷。用多元化的方式化解纠纷。
但是,巡回审判并非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完美制度,在我国现有法治环境下,决定其并非主要审判方式。
首先,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决定巡回审判不可能对过多的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及法院的人财物和时间、精力,不可能满足常态的巡回审判方式。
其次,公权不介入私权法律规律决定法官不应当过多地到基层扩大纠纷的受理和审判。昌邑法院附设多元调解的实践证明,非法官在诉讼程序之外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其成功率和后果、效果远高于法官在诉讼中的司法调解。因此,在基层提前化解具体纠纷的主力军不应当是法官。法官应当扮演法律指导的主要角色。
再次,现有的法律体系决定巡回审判制度不可能成为常态司法工作。法律对巡回审判并没有形成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