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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民事审判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实行司法公开、
推进“阳光审判”工作纪实
(根据本院法官撰文修改)
引
2008年初,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法院附设了多元调解大厅。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法律志愿者和专家调解员等非审判人员做调解主体,对前来法院拟提起诉讼的部分纠纷,由立案窗口根据纠纷类型和性质,合理分流到调解室进行调解,使大量民商事等纠纷化解于诉前。
面对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锐减和纠纷解决难度的增大形势,我院民事审判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整合审判资源,着力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构筑阳光审判格局,公开司法,使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仅仅是两年时间,推行多元调解与法官职业化后的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像氢遇到了氧便会自然生成水一样——发生了不可思议的变化。这个变化是个奇迹,这种奇迹蕴涵在每天都在发生的美妙变化之中。
一、实行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审判”后民事审判庭取得的成绩(以民一庭为例)
通过立案窗口的释明、导引和调解,多元调解室调解,又经过立案庭速审分流部分简易案件,进入业务庭室的诉讼案件大幅度下降,其中民一庭所受影响最大。
民一庭新收民事案件表:(年度·件)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1953 |
2246 |
1574 |
1311 |
1113 |
1199 |
281 |
288 |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昌邑法院实行多元调解的改革措施后,民一庭当年新收案件数量骤然下降。2008年新收案件较上年度减少918件,下降比率76.56%。不到上一年度的四分之一。2008年与收案最高峰的2003年相比,减少1965件,不到2003年的八分之一。
民一庭人均办案数量变化表:(年度·件)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122 |
187 |
196 |
187 |
159 |
171 |
56 |
48 |
2、民一庭法官数量和构成的变化
民一庭办案法官人数变化表:(年度·件)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16 |
12 |
8 |
7 |
7 |
7 |
5 |
6 |
注:2008年以前,民一庭法官无一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无一法官具有全日制法律本科以上学历。2009年(法院附设多元调解改革第二年),民一庭除庭长外,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占总数的83.33%,法学硕士(含双学士)占到了66.67%。
3、民一庭的案件质量情况
民一庭上诉案件表:(年度·件)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169 |
187 |
176 |
106 |
84 |
民一庭发改案件表:(年度·件)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97 |
94 |
71 |
92 |
26 |
从民一庭的上诉、发改情况可以看出:2008年,由于新收案数量明显减少,判决案件也相应减少,因此上诉案件减少。但是,由于上一年度(2007年)部分上诉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加上老法官对改革不理解等导致工作热情不高等原因,发改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2009年法官“大换血”后,案件上诉率下降20.8%,发改率下降71.74%,这种变化简直是石破天惊。
注一:发改案件变化效果,需要跨年度才能显现。2008年初开始的多元调解改革,当年对上诉案件数量大部分可以直接控制,但是,发改案件数量需要二审的审理周期结束才能显现。
注二:案件难度增大。2008年民一庭新收案件(1199件)比2007年(281)下降幅度超过四分之三(76.56%),而上诉案件数量仅减少70件,下降幅度为39.77%。说明在2008年新收案件减少的918件中,包含了39.77%的上诉案件;而2008年新收的281件案件中,包含了超过60%的上诉案件。
注三:民一庭法官绩效考核指标的大幅度下滑,以上诉发改率为例:2007年民一庭的平均上诉发改率为40.34%;2008年民一庭平均发改率则上升至86.79%,下滑幅度超过了一倍。
4、民一庭的审判效率情况
民一庭案件审理周期表:(年度·天)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1-6月) |
|
89 |
97 |
57 |
|
注:2007年,在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83%的情况下,民一庭民事一审案件平均审限89天。2008年,因为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因此审限平均达97天。2009年民一庭法官调整后,民事案件平均审限仅为57天。2009年末,首次实现未结案件不足百件的历史性突破。
二、取得成绩的原因
1、严格规范评议制度
首先,在制度设计上,除当庭宣判案件外,合议庭评议案件是在庭长、主管院长、本院监察员列席的情况下进行。
其次,严格贯彻“三个五日”制度。最高院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但民一庭内部掌握的则是当庭合议制度。亲历庭审,时间较近,是合议的最佳时机。时间不仅能治疗创伤,也能使人遗忘。因此,最佳的合议时机便是当庭合议。上午开庭若晚了,则午休后合议;下午开庭若晚了,就工作更晚些,合议后再下班。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严格合议规则,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拒绝陈述意见,也不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必须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写入笔录。分岐严重的,提交审判学会研讨,然后提交院审判委员会探讨决定。
2、庭前研讨(会议)制度
通过庭前阅卷制度,制作阅卷笔录,详细掌握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原告的诉请、证据、被告的答辩,特别是对那些争议大、矛盾尖锐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不打无准备之仗,研究确定法律关系及焦点问题,确立审理方向,不开“夹生庭”,尽量避免二次开庭。一般案件先由各合议庭研究;仍把握不准的,全庭法官参与研究;仍把握不准的,业务精通的主管副院长参与研究。通过反复讨论、反复研究,把握案件脉络,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均予以事先考虑,做好相应的预案。对那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事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庭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若没有庭前研讨(会议),在开庭审理后才发现案件复杂,一切都晚了。
3、审判学会研讨制度
法官虽踌躇满志,可为数不少的复杂、疑难案件,也令他们双眉紧锁、一筹莫展,但通过讨论,说不定谁的一句话,会给案件的审理找到突破口,接下来便势如破竹。因此,我院审时度势,在王玉堂院长的英明领导下,在多元调解之父——张弘副院长的具体组织下,创办了审判学会,每周三下午召开学术研讨会。学会创办近两年来,召开学术研讨会59次,研究法律专题近百个。审判学会还创办了《昌邑审判》期刊,目前已经出了5期专刊。民一庭以审判学会为平台,举办了法官论坛、邀请北华大学教授和律师参加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等活动。
4、当庭宣判制度
庭前研讨(会议)制度,给提高当庭宣判率打下良好的基础。我院尊重庭审的亲历性,尊重合议庭,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去审判行政化,还审判司法化的本来面目。通过当庭宣判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防止干预、减少干预,也极大地加速了我院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加速审理周期,提高法官的裁判水平,它需要法官掌握大量的法律、法规,并要求法官能够熟练应用,只有高水平的法官才能适用,我们民一庭的法官正在努力做到。
5、加强判决论理制度
加强法学理论研究探索,打破以办案数量论英雄的司法怪圈,制作论理深刻的裁判文书,解答审判疑难问题,办精品案件。通过“有争点就有论理,有论理必有深度,根据法条说法理,通过法理以服人”的裁判文书,使审理的案件能成为精典判例。民一庭的年轻法官运用丰富的民商法理论,制作了一篇篇具有深刻理论支撑的裁判文书。每一份判决都是一篇论文,每一份判决都凝聚了他们的心血。深刻的、雄辩的、富有创造性的语言表达,不仅使法律的精神得到更为充分的阐释,而且给用词严谨的法律文书增添了一份文学审美价值。高水准的判决,能够在娓娓道来和轻描淡写之间,展现了法官职业技能高超的智慧之光,令众多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息诉服判并萌生敬佩之心,让胜诉者赢的痛快,让败诉者输的明白。例如曾有代理人这样说,“我在民一庭法官手里输了官司,输得心服,你们民一庭能这样公正办案,我们当律师的心里敞亮。”
6、判后答疑制度
针对案件复杂,当事人双方矛盾大,败诉一方对审判结果不理解的情况,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为了当事人能够息诉服判,民一庭建立了先由承办法官答疑、再由庭长带头同办案人员一起同当事人进行审后交流、最后由主管院长预约释法解惑的判后答疑制度。而且做到答疑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即统一到我院立案厅的判后答疑窗口公开答疑。通过向当事人讲法,解释判决的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增强了司法公信力;树立了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的良好形象;降低了案件上诉率、信访率。通过公开答疑,其它案件的当事人也可能旁听,对案件进行评判。这是一种最好的普法方式,法律讲授与传播方式。通过判后答疑制度的倒逼机制,使法官主动朝精细、公正、认真方向发展。例如孙君、马云华诉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之子因医疗事故而去世,双方矛盾尖锐,为避免判后当事人不理解而上访,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就着手预防性法律知识讲解,通过7次审理中解惑,3次电话解答,4次与原告的律师当面法律知识解析,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由不理解,威胁要到省高院和中院上访,到表示理解,直至要求尽快依法驳回其起诉,按照正当诉讼程序主张权利,成功地化解了可能产生的信访于无形。
三、结束语
通过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行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审判”的司法实践,可以充分证明:法院通过附设多元调解,可以使法院强化审判和司法专业化,而非弱化审判和走向司法大众化,使人民法院再次树立了司法权威,使人民法官重新获得了人民群众应有的尊重、期待和信任。成功属于过去,新形势催人奋进。总之,我们民一庭的全体同志,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已经取得的丰硕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以“法庭的尊严、法院的神圣、法律的权威、法官的睿智”进一步推进多元调解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创造昌邑法院新的民事审判辉煌。
二0一0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