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的角色
(2010-05-01 07: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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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认为,在“大调解”的格局之下,法院应扮演的是一种策略性角色,其目的是缓和压力。法院主要的职责应该是审判,因为审判的影响力更大,会影响到未来人们行为的选择,而且相对于其它纠纷解决机构来说,法院解决纠纷更强调的是规则的建立。其实调解未必能解决一切、也未必适应一切,但它有一个功能定位,即特别强调当事人之间被破坏关系的恢复性,而且调解的必要前提就是双方自愿。
而作为中国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主要提出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主任范愉教授指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重视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以实现不同的价值。
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和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追求一种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而不是司法对纠纷解决的垄断,提倡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价值取向,更好地解决各类纠纷;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不应仅关注自身和眼前的利益,更应承担起更高的社会责任,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法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非诉讼机制有着非常突出的实践意义:一是保障法制循序渐进发展及法制现代化的实现;二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压力;三是为当事人提供实现正义、获取救济的多元途径;四是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衡以及法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作为实践者,我认为范愉教授的观点高屋建瓴,的确不愧为该学界之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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