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打造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
(2010-04-05 21: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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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近年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不仅已经成为法治论坛上的主题之一,而且在实务界已经成为法治进路上的主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列为重点调研课题,次年出台了专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也正在依托人民调解,起草关于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实践,已经在全国普遍开展。
然而,在此改革浪潮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为什么呢?
首先,职业的重要性。法官和律师是法治进步的主要载体,二者和检察官、警察曾被喻为法治的四个车轮。他们肩负着维护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维护司法权威,推进法治文明和进步的重任。
其次,各界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使法官与律师的一些不正当关系大量曝光,引起各界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关注。一方面,法官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颁布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都规范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而另一方面,在现实中,从法官与律师群体被提起刑事公诉到律师与法官被判极刑,事态愈染愈烈。
第三,司法改革中的利益平衡的再调整,打破了当事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部分利益关系,因此产生了部分传统关系变化,使原本紧张的法官与律师关系产生了新的碰撞。例如,法院普遍加强了立案窗口的收案审查力度,特别是对民商事当事人双方身份审查和立案前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等,同时,加强了立案窗口的指引、引导和释明工作,这些工作,对律师来说,一方面增加了其诉前的准备工作量,另一方面,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可能影响其经济收入。因此,增加了法官与律师的矛盾。
因此,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过程中,如何打造法律人共同体,特别是打造法官与律师共同体已经成为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理论界探讨和司法实践的体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优化法官配置。应当把德才兼备的精英法官配置到立案窗口、庭前准备和民商事审判庭。让这些好法官形成审判公正的防线。当然,实现法官优化配置,第一要储备人才,第二党组高度重视,最后(但最重要)是要把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难度大的纠纷留给法官处理,而将简单的民商事纠纷尽可能分流在诉前解决(当然并不排除疑难案件在诉前解决)从而实现法官的自然优化。
优秀的法官队伍,自然会产生“物以类聚”的效应。只有让职业化的法官坐上独立的审判庭,才能是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的自由的律师围拢在法官周围,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共同推进法治进步。
其次,法院应当主动搭建法官与律师交流平台,实现法官与律师的正常交往。司法机关和律师行政主管机关都从各方面在规范和约束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但是,禁止性管理居多,而对如何正当开展法官与律师的交流平台,少有论及和考量。掌握国家司法权的法院,应当主动邀请律师代表到法院考察和交流、通过律师培训活动,介绍法院的司法动向,增加彼此的了解和认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在忠于法律的基础上,建立彼此尊重、互相促进、相对独立又彼此监督的良性的“正当关系”。进而自主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维护司法权威。
第三,法院立案窗口严把立案关。通过法院立案的过滤器作用,将“带病”的案子严格进行过滤,保障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纯洁”,这是法官与律师正常交往的重要保障。
其他诸如改变管理理念和方式、维护法官的独立地位,保障律师职业的自由性特点等等手段,因为牵扯面广泛,不易务实,因此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