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定位(提纲)
(2010-02-11 1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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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多元调解在全国已经普遍开展,“大调解”的格局正在形成(理论界称之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诟病,其中一方面愿因就是没有正确、全面地把握好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位置。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下通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外延
搞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外延,是讨论法院在其中定位的前提。
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探索理论基础基本是以实现法治现代化为目标,在本土文化、历史传统基础上参照国外以ADR理论为主线的多元化解纠纷理论。
本文即是从上述理论视角出发,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分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法院附设的多元调解和诉讼中替代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1、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民间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包括行业组织调解、中介组织调解等等)、仲裁等。
2、法院附设调解(即昌邑法院模式)包括退休法官调解、法律志愿者调解、法援律师调解、行业专家调解即远程调解方式等,其特点是由法院直接将接待的纠纷委托给附设于法院的调解部门,由非在职职业法官运用国家法和民间法(主要是后者)来化解纠纷。
3、诉讼中替代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即法院立案后的民商事案件全员、全程、全力调解和行政案件的协调、执行案件的促成和解以及督促程序等替代性解决纠纷方式。
实践证明,很多法院的实际效果不佳,主要是由于没有找到自己的位置,多半仅在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中或者第三种方式中徘徊。一方面,认为多元调解是实践发展趋势,另一方面,由于法院职业的被动性特点和各种职能限制,结果只能是使探索与实践处于务虚层面,得不到进一步升华,久而久之必然消极、抱怨,使改革不了了之。
二、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法院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位置并不尴尬
三、法官应当职业化还是大众化——法院附设多元调解可以兼顾
四、公权力不介入私权错了吗——论国家司法权在民商事纠纷中的合理配置
五、法院与其附设的调解组织——国家法与民间法完美的结合
六、法院附设多元调解仅仅是法官的遮羞布吗——论法律决定的不可预测性与非正当性的回避
七、法院附设多元调解促进法官职业化
八、法院附设多元调解是司法廉洁的重要保障
九、法院附设多元调解规范法律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