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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调解立法的几点看法

(2009-12-15 18:38:13)
标签:

杂谈

今天看到法制日报2版刊登《人民调解立法关注九方面问题》一文,感觉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不能......,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二是......

三是人民调解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纠纷多元化等复杂的社会背景下,不能期望“一法定乾坤。”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

四是应当看到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的衔接的复杂性。

五是多元调解不等于人民调解,不能以人民调解遏制多元调解。

六是人民调解法应当是一门专业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法律,很多方面要靠实践先行。因此,调研要比具体实践还重要,要多听基层的呼声。

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本身存在许多弊端:如简单地套用地方经验,把本应当慎重使用的司法权轻易延伸到私权纠纷中(如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没有相应的配套法律跟进,将来不是难以开展,就是出现难以解决的公权救济问题,甚至造成司法混乱。

因此,人大立法更应当慎重。应当及时立法不等于说是抓紧坐办公室“拍脑门子”,而是抓紧科学地,实事求是地积极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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