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未取得物权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是从合同续
(2009-11-07 15: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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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早晨看到有网友对前日关于本人《基于未取得物权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是从合同》的观点提出不同观点,非常高兴和欢迎。所以,白天加班一结束,就马上登陆博客,讨论该问题。
该博友观点:“1.租赁合同恰恰是以买卖合同的不能履行为生效要件,不是主从关系,而是法律关系的转化。2.这是产权式商铺买卖的典型模式,其实质是开发商的法律游戏,抛开其法律外衣,其法律效果相当于向银行按揭贷款,如果简单地分析法律概念,难免会走偏。 ”
愚认为: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互相联系而又依赖与被依赖的关系。房屋买受人在依据有效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变动)之前,可以先依据买卖合同约定取得房屋的占用、使用权能,而该权能的享有和处分必须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存在,否则是无权占有。因此,买受人在此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又订立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必须依赖有效的买卖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
2、关于法律关系的转化,应该是由于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化,使该法律关系转由其他法律规范调整。表现为前一法律关系消灭,新的法律关系产生。而房屋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在一定履行期间是并存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的确存在法律关系转化: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物权发生变动,买受人取得了所有权,此时可以说买卖合同关系转化成了买受人对物权的绝对支配关系,租赁关系也就失去了对买卖合同的依赖,转化为独立的租赁合同。
转化的界点的误解,一方面可能来源于我们一些法官常混淆的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中物权变动与作为原因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定事实的关系(我国物权法未采用物权变动的无因性法理)。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有人常常把买卖房屋合同和交付占有使用的法律后果视为买受人的物权取得标志。甚至有的人把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当做物权。另一方面原因可能是没有划清房屋买卖的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能的双重交付区别(这也是很多法官难以区别的。但是,随着法官职业化的推进,一切都在改变,不是吗?)。该博友认为“租赁合同恰恰是以买卖合同的不能履行(指案例中关于三个月后不能交付则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建立租赁关系的叙述)为生效要件,不是主从关系,而是法律关系的转化”。其实只是看到了基于买卖合同的占用、使用权能的交付而产生租赁关系的法律事实,但是没有看到买卖合同的出卖标的物的变动根本在于所有权的交付(物权变动)。因此,把“三个月后不能交付占有、使用权能”理解为整个买卖合同的履行不能是片面的。买卖合同并没有消灭,不产生买卖合同转化为租赁合同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履行不能的分类也很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另一方面,不能把履行中的违约行为直接当做合同效力的否定条件,即不当然产生无效或解除等法律后果。)
3、此类案例的法律关系与按揭贷款存在很多不同:按揭贷款包含开发商、银行和房屋买受人三方当事人,包含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和让与担保关系(因物权法未规定让与担保,此关系的认定仍有争议,但是应当是一种担保关系)。而本案中,法律关系的包括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能同时是买受人),法律关系就是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
以上观点,供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