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是以人为本的需要(提纲)
(2009-09-28 05: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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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党章规定: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虽然人和人民的概念内涵有所不同,但是,可以说以人为本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背景下的基本政治要求。
在法律层面上,首先,以人为本的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次,以人为本的核心是依法体现当事人的意志(特别是民商法领域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满足社会主体对纠纷解决和公平正义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立法、司法和守法环境的需求。再次,法治社会追求的是权利本位,因此,法律工作的出发点应当是充分维护“人”的权利,而不是单纯的法律工作者利益。
法院附设多元调解和法院指导下的民间调解正是基于以上政治、法律背景应运而生。
第一,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而法院解决纠纷方式有调解、和解和裁判等多种方式,因此,纠纷的当事人有权获得多样性的司法救济途径。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替代司法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法院附设的替代司法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诉讼程序之外获得救济。
第三,昌邑法院和全国各地法院的实践证明,法院附设的多元调解和法院指导下的民间调解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对纠纷解决的需求,能够维护纠纷主体的大部分权利(或者说能够比较充分地维护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大有可为。那种把“当事人的追求只是公正的判决”的观点,只是部分人基于法律职业角度的主观臆断或者叫天真的幻想,因为这种想法距离实际太远。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如果换个角度,即从当事人角度或者在亲历纠纷而寻求解决是在考虑一下这个问题,应该能够得出不同的结论。人们希望法院裁判是公正的,而且认为这是天理,但是,一旦自己涉入纠纷,那么当事人首先需要的是纠纷解决和权利保护。而这一点不是高成本的、普遍迟延的诉讼救济所完全能够实现的(虽然我们法律人都在不断追求更完美的诉讼救济)。
当然,应当看到,无论哪种救济方式,都有其存在的各自价值,也都存在各自的局限性和弊端,这需要法律人和各界的共同积极努力去完善。虽然“术业有专攻”,但是,在我们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的环境中,相信一定会共同迎来中国法治文明的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