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法院附设多元调解室报告2
(2009-08-19 21: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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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锦旗背后的故事
----昌邑区人民法院多元调解室调 解 案 例二
这是一个典型的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由于父母的干涉导致离婚的案例。
当事人赵某某和孟某某均为独生子女,自幼娇生惯养,很少“染指”家务,更不会照顾别人,婚后都以自己为中心,要求对方为自己付出,而又不愿意为对方付出,久而久之产生矛盾,随着婚后孩子的出生,增加了新的家务,旧的矛盾未去,又添新的矛盾,矛盾的不断升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终于发生了一次大吵,一气之下女方抱着孩子回到娘家,父母看见女儿受了委屈,坚决不让女儿回去,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接到此案后,我认真阅读了卷宗,分别约了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双方并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感情破裂,只是没处理好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加上女方父母的干涉,主要焦点是女方的父母,找到了问题的焦点我就主动约了女方的父母,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多替女儿及外孙想想,给他们讲了一些单亲家庭对孩子的影响,不能感情用事,又谈了许多女婿的优点,终于打动了女方的父母,表示不再干涉女儿的婚姻,希望他们言归于好,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我找到男方让他主动登门给岳父母赔礼道歉,经过一番的劝说,女方终于同意回家了,为了感谢我做出的工作,事后送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和谐调解,民心所向”。
张弘评论:
看上去这是一起十分普通的婚姻家庭纠纷。但是不同的是解决纠纷的主体并非法官,而是附设于法院的、来自民间的调解员。他(她)们替代法院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好处是:
首先,回避了诉讼程序的对抗性,缓和了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受“德主刑辅”的法制传统思想影响,一方面,重义轻利思想在民商事活动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诉讼主要是指刑事诉讼,即使是民事纠纷,也通常以刑事责任形式来处理。因此,我国具有“厌讼”的传统法律意识,民事纠纷处理方式是以家族长辈及乡官里正调解为主。一旦纠纷闹到法院,就意味着当事人间的矛盾已经尖锐到不可调和的程度。
在本纠纷当中,调解员不仅说了男方很多优点(法官说,就可能引起女方怀疑法官是否怀有偏私之心),用情理疏导。同时,调解员扩大了调解主体范围,把双方家长也作为工作对象(在“诉讼爆炸”的司法环境下,诉讼法官不可能有精力把每一件家庭纠纷的工作都做到家族长辈,更不可能真正做到“一村一法官”),其方法程序的灵活性,是诉讼程序不可能达到的,此为其一。
其二,如果进入诉讼,双方的对抗情绪会更加强烈,给调解增加难度,结果应当是调解离婚的多,调解和好的少。这显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社会权利为主体的目标的积极进路。至今我不能忘记刚到昌邑法院任副院长时,一对法院调解离婚的夫妇轮流来找我,要求法院收回这份离婚调解书,理由是:“离婚调解书是我们今后共同生活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