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附设多元调解室的报告1
(2009-08-16 2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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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锦旗背后的故事
编者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院曾经是一个问题丛生、民怨所指、公信力很低的“落后”法院,自2003年以来,新任领导班子在整治内部纪律、提高人员素质和规范诉讼程序的同时,将改革的重点放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上,通过借助社会力量和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分流诉讼,改善司法的运作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果和效率,他们的成功经验说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法院自身改革和减轻压力的需要,也是社会和当事人的需要,更是实现法治的积极进路。当前,法院正面对着新的巨大压力和挑战,我们希望昌邑区法院的经验和体会能够给所有的法院提供参考,也能给理论研究者以启示。
——摘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网
上世纪,人民法院经历了以“东方经验”而誉满全球,到“砸烂公检法”,再到重新建立司法机构,实行依法治国的曲折历程。本人有幸目睹了法院重建的历史,又于1985年,以“知识分子”的身份,进入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03年下派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亲历了法院不断司法改革的历史。
随着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高速持续发展,利益的多元、纠纷的多元、诉讼的种类也呈现出多元性,诉讼数量呈“爆炸式”剧增。在与日俱增的各种矛盾困扰下,法院也出现了许多不如人意的现象。从法院干部“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法官的腐败问题,再到目前的法官人民性和职业性体现与社会民众的期待之间的突出矛盾问题。
针对出现的问题,国家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在不断地克服困难,进行与时俱进,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司法改革。从提高法官职业准入条件、加强职业培训,从先前的单方面强调“当庭宣判”等法官专业化,到目前的司法“大众化”与职业化的统一。
昌邑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基层法院之一,也同样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历史。我们在实现法院审判和化解纠纷等职能的司法实践中,找出了多种困扰司法进步,影响司法服务于民众的深层次原因,并且,探索出适应我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法。
以下是我院附设多元调解室里面发生的一些真实故事(将陆续登载),希望大家能逐渐了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和作用,进而了解维护自身权利的救济途径和对纠纷解决原理的理性认识,最终达到全民和谐,共建法治的目的。
昌邑区法院附设多元调解室调解案例:一
2008年2月18日(正月十二)吉林市昌邑区人民调解中心刚上班,就来了33名农民工,要求吉林市冶建公司给付拖欠的一年的农民工的工资,合计105,000元。
这33名农民工说:“我们给冶建公司辛辛苦苦干了一年,但到头白干一场。冶建公司早就说给钱给钱的,但年初支到年后的,大年三十都过去了,也没给解一分钱,回家都没脸见老婆孩子,现在我们不能再等了。我们要求冶建公司马上给我们解了工资款。如果不解钱我们就去找政府。”
听后,调解员彭少华马上对农民工做了安抚工作,让他们不要着急,人民调解组织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会为农民工说话的。并在现场联系了吉林市冶建公司的负责人姜峰,询问情况,核实具体拖欠金额明细。并经过与姜峰反复协商,要求冶建公司即使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要想方设法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终于在2008年3月28日这33名农民工拿到了每个人应得的工资,合计105,000元。
33名农民工感谢万分。
附带33名农民工姓名:夏海滨、隋浪、张宝贵、徐井影、陈士刚、张立丽、张洪铁、王继生、朱其成、夏昆顺、王树义、李永涛、张房和、沈全义、孙风臣、梁泽春、杨得军、侯喜庆、梁衍军、曹雪山、夏学顺、盛忠伟、李万辉、孙长俊、姜成学、高得峰、张立辉、梁德义、梁德会、高万春、闰友、梁树生、夏学东。
调解员:彭少华
张弘点评:该系列案件是弱势群体拟向法院起诉讨薪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即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必须立33个民事案件分别审理,这是程序法的“硬性”规定)。33位农民工来院咨询、起诉过程中,通过昌邑区法院立案窗口释明和指引,在经33位农民工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引导至附设于法院内的多元调解大厅,由法律志愿者调解员为他们做协调和调解工作,在诉讼之前即解决了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
虽然调解员没有详论其工作方法和意义,但是,通过该纠纷解决过程的平实叙述,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这些纠纷进入诉讼,则可能出现以下弊端:
首先,会加剧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紧张关系,同时会加剧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与司法裁判的“不可预测性”、“非正当性”之间的矛盾。
农民工讨薪纠纷的诉讼特点是:原告多半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欠薪证据、经济拮据、对“政府”的依赖性强、对纠纷解决的效率要求比较高。
这类纠纷如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首先会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法官依照国家制定法,特别是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果出现“有理打不赢官司”的显失公正的裁判结果。
在这种结果之下,法官司法行为在国家制定法层面理解,没有差错,因为他严格依法办事。那么,农民工不懂法就应当做“杨白劳”么?这肯定不是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正义”。其结果,会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国家制定法的怀疑和对司法权威的轻视。
其次,程序法僵硬性和迟延性特点及审判方式由“纠问式”向“诉辩式”转变的特点,会导致司法救济迟延和当事人举证负担的加重,重而导致农民工可能拿不到钱,更难以“拿钱回家过年”(此为我国传统民俗,是在外的游子最切盼的)。
再次,在诉讼资源配置方面,会出现当事人不堪重负,同时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33个案件,原告应当预缴的一审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至少1500元(按新诉讼费收费办法,降低标准后计算),邮件送达费3000元(2009年吉林地区已经停止收取),律师的诉讼代理费用至少数千元,再加上交通费,等待诉讼的食宿费用等等,对农民工来说负担是巨大的。同时法院每件案件的平均办公支出为700元,同时需要一名办案法官及辅助人员工作半年(我院民商事法官人均年结案约60件)。
另外,通过诉讼的终审不终问题、信访问题、执行难等问题是大家熟知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