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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公权不介入私权就是审判的消极主义、逃避责任

(2009-06-24 20:34:46)
标签:

杂谈

在某官署名的专著《民事审前准备》一书中,读到:“公权不介入私权就是审判的消极主义,或者逃避责任”这句话,感到此观点危害严重,有必要澄清自己观点。

第一,国家权力资源有限,在民事“诉讼爆炸”的今天,法院已经不堪重负,再强调公权力加大干涉私权的范围和力度,显然最后的实践结果是:力不从心。

第二,此观点将严重阻碍法院附设多元调解的开展。因为此观点可以被理解为,民事纠纷告诉到法院,法院必须受理,否则是限制公权介入私权,是审判消极主义(动不动就是“主义”的大帽子,实在压人,但是当代青年学者可能还不知道扣大帽子的历史灾难)、逃避责任。

其实,不加释明地放任公众诉讼,增加社会对抗、增加当事人诉累、消耗法院的司法资源、使法律难以实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目前的司法状况就是如此),这才是审判的消极!

第三,此观点阻碍法院科学发展。它是法官脱法袍、仍法槌,走街串巷“司法为民”现象的根源。法官可以巡回审判,但不是“装”成老百姓,才是亲民。公众是不希望法官低素质、和稀泥的。公众需要的是职业、权威的精英法官。法院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才是发展方向。

第四,违反民事“意思自治”精髓。

第五,使人们偏离国家司法资源(权利资源、权力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的合理配置的司法改革核心。

第六,提倡公权过多介入私权,将导致司法混乱,将毁掉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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