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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涉黑人物的“白化”

(2009-08-21 17:48:28)
标签:

评论员

三化

追诉时效

法律规范

生意

分类: 法治

     本文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4df98a0100epaw.html
 
     央视二频道评论员在节目中评论某市反黑时,提到对涉黑人员“三化”的担忧。所谓“三化”,指的是:“白化”,“灰化”,“红化”。“灰化”,指涉黑人员在法律的边缘做灰色生意。“红化”,指的是涉黑人员钻进人大,政协等。“灰化”,“红化”暂不去说。这里只说“白化”。

     该评论员举例说,某市近日抓获的一名涉黑人员,有十几家合法经营的企业……我不知该涉黑人物是如何涉黑及何时涉黑。但我觉得评论员的表述不够合乎法律规范。假如此涉黑人员涉黑是十几二十几年前所为,他的涉黑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则他后来的“白化”及合法经营,社会和法律都应鼓励。假如他多年前涉黑,其涉黑行为仍在法定追诉期限内,或者甚至还在借“白化”生意掩护新的涉黑行为,使期涉黑行为更隐蔽,则此种“白化”的确令人担忧。可见,曾经涉黑人员“白化”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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