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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1-11-27 10: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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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佳作

教育

分类: 教师佳作

农安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系统

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以适应我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教师的调配与编制管理

(1)教师的调配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

(2)教师调动一律在暑假期间进行。平时不办理调动手续,特殊情况调动的需经局里研究同意后,才能办理调转。

(3)对多编与缺编的学校教师调动严格把关。多编的学校原则上不准调入教师,缺编的学校原则上不准调出教师。

(4)教师工作调动时,调出学校与调入学校要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转手续。学校必须凭教育局规定的手续和齐备的材料接收教职工。

(5)教师在本乡镇内小学与小学,中学与中学间的调动,可由乡镇中心小学、中心中学根据工作需要自己负责协调调动。乡镇中学与小学之间原则上不调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并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6)各学校要普遍实行定员定编定岗,对多编与缺编的学校,要及时调配,保证各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7)为了切实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有效管理,保证教师在编在岗,所有教职员工的调动,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必须进行编制备案。农村乡镇内中心校及各村小之间、中心中学与中学分校之间的教师调动,在调动后一周内,也必须报教育局人事科进行编制备案。

(8)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准从学校借用教师,一经发现,不仅要及时清退,还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9)每学期教育局要对各学校的教师在编在岗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对发现存在的违规调动和在编不在岗的问题及时严肃处理。

二、教师队伍的管理

(一)关于旷职

根据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的规定,教职工连续旷职(含双休日)15天,一年内累计30天者,按辞退处理。按规定应予辞退的人员,所在学校必须及时上报,办理相关手续。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连续旷职超过5天,一年累计不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晋升工资,不评职称,所有旷职都要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下列情况视为旷职

1、事假逾期者(逾期时间按旷职计);

2、未经批准不上班者;

3、未经教育局批准到其它单位或其它系统工作者;

4、以患病为借口开假诊断或病假逾期且不提交逾期诊断者(逾期时间按旷职计);

5、本人不上班,私自安排他人顶岗者;

6、法定假日超过规定时限者(超过时间按旷职计);

7、出国逾期未归者(逾期时间按旷职计);

8、教职工离岗出走,下落不明者;

9、迟到、早退和漏岗累计3次可计为一日旷职。

(二)关于停薪留职

不允许办理停薪留职,凡是外出任职、任教或从事务工经商活动者,本规定颁布后,由所在学校立即通知到本人,及时回本单位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上班者,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关于病退和退职

1.病退

按农发[2001]22号文件执行。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因公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等级为四级以上的。

2.退职

按国字发[1978]104号执行。

没有达到病退年龄,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可以参加长春市组织的劳动鉴定,符合条件的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的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关于退休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1、男教职工满60周岁,女教师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必须填报退休手续,上报到教育局人事科,人事科当月统一到人事局审批。教职工的年龄均以人事档案的年龄为准。

2、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3、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且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因身体健康原因确实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未办理退休手续前,学校可以酌情予以照顾。

(五)关于死亡

教职工死亡后,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凭火化证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学校必须及时了解掌握离退休教职工的情况,凡是已故的离退休人员,必须及时上报,不及时上报者,按冒领国家工资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与财会人员的责任。

(六)关于借调问题

今后,教育系统内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有借调人员,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必须统一,特殊情况的需教育局批准,并履行必要手续。

三、关于休假准假的有关规定

(一)病假

(1)患突发性疾病需要临时休病假,要提交当地诊所或医院的诊断及相关的用药票据。

(2)病休超过5天的,必须提交正规医院的诊断和用药票据。

(3)病休超过15天的,必须提交县医院以上或县医院介绍的指定医院诊断、就医用药票据、住院结算单和医疗保险的相关票据。

(4)对情况复杂,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查的,学校有权派人带领病休人员到上级医院检查验证,经查属于假诊断的,按旷职处理。

(5)因公致残的教职工住院治疗,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6)连续病休一年的,不能正常上班的,参加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伤残鉴定,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予以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不能达到病退、退职条件的参加学校的年度聘任。

(7)借病休名义到外地任职任教或务工经商搞创收的,经查实后按旷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婚丧假

根据劳总薪字[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晚婚(男25、女23周岁)婚假15天,婚丧者可以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三)产假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 [1989] 25号令执行。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25周岁),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领独生子女证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休一年,发原工资75%.

(四)休假

按(吉发电[1991]1号)规定:教育单位凡享有寒暑假的,不享受休假和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逢寒暑假的,不申不补。

(五)农忙假

家里有责任田、口粮田的教职工,由于实行双休日,不允许再请农忙假。

(六)事假

教职工每学期事假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天。主要解决教职工家庭必须由本人予以办理的应急事情。超出5天扣本人日工资。

(七)下列情况可以对教职工适当照顾:

1、婴儿哺乳期(18个月以内),女职工送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不超时的不视为事假。

2、家中发生较大意外事件,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处理的,学校可根据情况酌情给假,时间不超10天,可不视为事假。

3、教职工新建住宅,事假可增加5天,最长不超15天,按学校事假规定执行。

4、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患重病住院治疗需要教职工护理的,学校可根据职工家庭现状,给职工护理事假,最长不超过15天,按学校事假规定执行。

四、奖励与处罚

为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爱岗敬业、自觉奉献的积极性,对师德好、业务精,无私奉献的教师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同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在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的同时,各学校和单位可以制定经济处罚制度。

1、罚金可由本人直接向学校交纳现金;

2、罚金可从年终绩效工资、奖金、和工资中扣缴。

五、关于违法违纪违规教职工的处理

1、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函[1999]1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违纪违规的教职工,按上级下发的有关规定及纪检部门有关文件要求予以处理。

六、解聘与辞退

有下列情况,应予以解聘或辞退

1、违规违纪按上级有关规定应解聘或辞退者。

2、连续三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者。

3、因所在学校调整、撤并和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或因工作需要进行必要工作调整,本人拒绝合理安排者。

凡是解聘辞退者,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存档备案。

七、教育系统内其它单位工作人员,一律按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八、各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学校主要领导负有对教职员工的管理职责,对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处理当事人的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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