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是刑法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支持点,很多教材里分析因果关系的时候感觉比较混乱,我根据阮齐林的录音讲义,并结合09年万国真题的相关解析,做了以下归纳,按照这个做题,还是挺有效的:
首先把因果关系分成必然因果和偶然因果,所谓必然因果关系显而易见,不用做什么分析。
那么接下来分析偶然因果,讲义把偶然因果分成了4小类:
1、特异体质:如甲挥拳打乙,不知乙有心脏病而致乙亡,一般认定有因果关系。
2、特定条件:主要是指双方行为结合导致结果,这个需具体分析,但具体到题目里不难判断。
3、多因一果(即介入因素)
4、一因多果:有主要次要结果、直接间接结果,对于定罪量刑有意义。
上述4类中,这里只分析介入因素,也就是多因一果的情况。
治这里的介入因素,其实是多因一果中的一因,似指的是一个危害行为的饿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它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原有的因果链被打破的情况。这时候就要分析因果关系到底存在于在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还是存在与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也就是认定在先行为与介入因素究竟哪个是真正的“因”。
介入因素不必然导致割裂在先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导致割裂的介入因素须具备以下特征:
1、介入因素独立而不从属于在先行为;
2、介入因素本身的特定是异常的而不是非异常的;
3、介入因素完整独立的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么说太枯燥了,还是举几个例子吧:
1、甲投毒杀乙,乙中毒未死,甲后悔,即召救护车去医院抢救,路上车祸,乙死。
分析:车祸独立于甲的投毒,而且独立的导致结果的发生,故割裂元因果关系。
2、甲欲杀害女友,故意破坏其汽车刹车装置,女友开车后却先遇山洪而死。
分析:山洪独立、异常,割裂因果关系。
3、甲伤乙于悬崖边,乙昏迷,醒后跌下山崖而死。
分析:坠崖不独立导致乙死,之所以坠崖与甲的在先伤害行为有不可剥离的关系,故不割裂。
还有一点需要特殊记忆一下:在上述第一个小案例中,如果顺利到了医院,医生因为重大失误致乙死的话,当然割裂原有因果。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医疗条件差,医生医术不精或者医治瑕疵而导致乙死的话,则介入因素不足以导致割裂原因果,应认定介入因素与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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