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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代刑”,不是胡闹是人性

(2010-08-03 07:27:30)
标签:

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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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饭后唠嗑

http://s1/middle/5f43fe7eg8cdf9599a980&690

文/曾几何时

 

近日,宁波一肇事司机赔偿死者家属60万元,多次登门道歉获谅解检察院给他两个月考察期,如其能坚持行善悔罪,可免于起诉。据交警部门介绍,今后在北仑区内,只要不是恶性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肇事者,如果能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妥善配合交警部门的处理工作,积极主动向受害人或家属表达歉意并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并最终取得他们的谅解,都可以获得附条件不起诉的机会。

 

   新闻链接地址:http://dzh.mop.com/default.jsp?url=http://dzh.mop.com/topic/readSub_12087331_0_0.html#/topic/readSub_12087331_0_0.html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呢,对于这种“以善代行”的举措,我个人表式理解,当然我也很支持。俗话说的好“人无完人,金无赤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呢?我们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在生活和工作中有时候难免会有意识不到的地方从而触犯了法律法规。其实从违法者的本意出发也不是想要刻意的违反法律法规,他们的违法事实都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发生的,主观上并不想违法,然而客观上却确实违反。

 

     我们都很清楚,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法制建设的阶段,“依法治国、以法治国”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只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社会才能体现公平正义。但是,法不外乎人情,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意义就在于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给全体国民以行为约束。法也分大法和小法,犯法也分恶意和无意,制定法律的目的和宗旨就是约束人从而达到合理引导的目的,如果一个人犯了法之后能够主动悔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主动的采取补救措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为社会多做一些贡献,以弥补自己对于社会的创伤这样不是更好吗?这样不是更加能够体现法治社会下的人性关怀吗?

 

     依法治国但却注重人性关怀,此举古来有之。唐代的狄仁杰和宋代的包拯被公认为最大公无私严格执法的官员,然而他们在审案之中也经常会对于那些不是恶意犯案的人从轻发落,甚至免于惩处的事情。在近些年我们不断提倡法制的前提下,很多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同时都十分注重人性化的关怀,而受来百姓拥戴的那些好干部也都无一例外的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加以人性关怀。

 

     法律对于罪犯的惩处,其目的只是为了引导他积极悔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对社会的危害。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这仅有的一次生命也不过短短数十载,如果一个人犯了法不管他是否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都统统的施以刑罚让他们丧失自由,那么就算是他悔改了想为社会做点贡献,等他重获自由之后恐怕已经心有余力不足了。我始终坚信人性的善良本质,只要他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那么我相信让他在有关部门和舆论的监督下,以自由之身积极的在社会的大熔炉中接受改造绝对比在监狱中接受改造对社会的贡献更大,更有意义。

 

     记得小时候我比较调皮,总是喜欢犯点小错误,在这个时候妈妈有时候会打我的屁股以示惩戒,有时候却是耐心的教导我。依法治国这根弦永远松不得,但是法制下的人性关怀也必须时常牢记。依法以德治国,我想这或许才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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